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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3:03:16  浏览:82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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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 2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08年8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八年九月二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08 年10 月1 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 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http://www.zhb.gov.cn/info/bgw/bl/200809/W0200809053986642245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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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应付工资等余额财务处理的意见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应付工资等余额财务处理的意见
2006年3月17日  财办企[200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办公厅、各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最近,一些地方、企业及职工来函来电询问,企业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当如何处理。为了确保企业公司制改建过程中国有资产不流失、职工权益不受损,现就有关财务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应付工资余额包含应发未发工资与属于实施“工效挂钩”等分配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两个部分,前者是按照企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办法应当支付给职工却没有支付而形成拖欠的工资,后者是按照计划经济管理方式留存企业的国有资本积累。企业在公司制改建时,对应发未发工资应积极予以清偿,对工资基金结余应转为资本公积金。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应付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其余额也随同工资基金结余一并转为资本公积金。
  企业在公司制改建中,应付工资等余额转增的资本公积金作为改建企业国有净资产的组成部分,应当统筹安排,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金、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提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内退人员所需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等改革成本。如有结余,再按规定折合为国有股份,或者向企业员工及其他投资者有偿转让。
  二、改建企业应当规范操作,严格界定应发未发工资与工资基金结余的界限,并在评估作价之前做好相关账务调整工作。
  企业在《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下发之前已完成公司制改建,且结余的工资基金、应付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当时未结转资本公积金的,现有余额应当向原国有股东做出清偿后核销相应负债,或者将其转作国有独享资本公积金,留待以后增资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
  三、已经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再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付工资等余额的财务处理,可以比照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的财务处理原则执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等


财政部 农业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商运发〔2013〕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人民银行、税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支持茧丝绸行业转型升级,进一步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9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我国是茧丝绸发源地。丝绸承载着我国悠久的文化历史,是底蕴丰厚的文化载体和富有生命力的宝贵遗产。作为集农工贸于一体的传统产业,茧丝绸产业链长,涉及面广,应用前景广阔。近年来,茧丝绸行业实现了持续稳定发展,但还存在行业布局分散、技术装备落后、生产基础薄弱、创新能力不强、品牌建设滞后等问题。为支持茧丝绸行业转型升级,进一步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我国由丝绸大国向丝绸强国的转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调结构、创品牌、促升级”为主线,推进农工贸一体化改革,加快形成新的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东中西部协调发展;拓宽应用领域,丰富产品结构;弘扬丝绸文化,培育民族品牌,扩大消费需求,提升产品附加值;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研发应用,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增强产业竞争力,实现茧丝绸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以提高蚕桑收入、提升加工水平、增加产品附加值为基础,实现行业经济总量的持续增长;以打造东部先进技术和文化创意优势产业集群、发展中西部规模化生产基地为基础,促进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以打造具有民族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企业和品牌为基础,实现丝绸文化和民族品牌的传承发展;以建立企业为主体、农工商和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产业创新和服务体系为基础,实现关键共性技术和装备的提升突破。



  二、重点任务



  (三)优化产业区域布局。通过产业区域布局调整,推进区域协作和专业化分工,逐步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调发展新格局。中西部地区继续提高蚕桑生产加工集中度,建立和优化产业链;东部地区积极发挥人才、技术、管理、资本、信息、市场等优势,形成丝绸品牌设计研发中心、终端产品生产和贸易基地,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要结合产业区域布局和当地实际,重点发展具有竞争优势的茧丝绸企业,避免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



  (四)提升生产和科技水平。加快选育耐旱、耐瘠薄的叶纤两用的桑树新品种及茧丝品质性状突出的桑蚕新品种。加快推进蚕桑生产基地建设和桑园改造,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建立蚕桑病虫害防控体系。开发蚕丝新材料、丝绸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新技术,提高桑蚕茧丝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增强行业抗风险能力。加快茧丝绸技术创新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新型技术装备研发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提升茧丝绸加工整体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



  (五)统筹国内外市场。通过巩固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的多元化战略和优势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巩固丝绸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提高丝绸产品附加值;通过优化和创新商业营销模式、发展电子商务、建设专业营销网络和现代物流体系,大力拓展国内外丝绸消费市场。



  (六)加强丝绸品牌建设。通过建立和完善品牌公共服务体系、实施品牌培育重点工程等措施,积极培育品牌,加快“高档丝绸标志”的推广,引导品牌企业实施商标国际化战略,加强对品牌企业国际商标注册的指导和培训,支持品牌企业参加海外展会,鼓励品牌企业在海外投资建设丝绸生产、加工基地及专业市场,满足丝绸产品本地化需求,提升品牌海外知名度。充分挖掘和保护民间丝绸工艺和传统技艺,做好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积极推动丝绸文化与产业相融合的产业集群建设,加强丝绸文化国际推广,传承和发展我国传统丝绸文化,提升丝绸产业文化价值。



  (七)增进国际交流。积极搭建茧丝绸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推动行业技术合作与文化交流。发挥行业商协会等中介组织在制订国际丝绸标准、维护国际丝绸贸易秩序和应对贸易摩擦等方面的自律协调作用,提升我国茧丝绸行业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三、政策措施



  (八)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茧丝绸行业发展的资金规模,着力支持桑园和蚕室改造、病虫防治、企业技术进步、科技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综合利用、营销渠道建设、品牌建设、丝绸文化建设、产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结合相关渠道,加强蚕桑良种繁育基地、生产基地建设。



  (九)完善投融资机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茧丝绸企业采取上市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推动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融资服务机构建设,支持茧丝绸科研技术成果转化及中小型丝绸设计创意企业创业。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茧丝绸产业领域。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对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条件的蚕桑生物育种、生物新材料、清洁印染及先进后整理技术等给予融资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为符合条件的茧丝绸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推动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商业原则加大对茧丝绸科研服务机构、丝绸创意设计企业及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力度。



  (十)加快技术创新与人才培养。推动行业技术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加大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深化茧丝绸科研体制改革,完善国家茧丝绸科研体系。依托骨干企业,建立创新型产业集群和协同工作机制,集中人才、资金、研发等优势资源攻关突破关键共性技术。进一步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强丝绸纺织工艺、丝绸创意设计等专业建设;支持建立校企结合的丝绸人才综合培训和实践基地;加快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积极开辟人才海外培训交流渠道。



  (十一)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抓紧研究制修订相关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桑蚕生产扶持、丝绸工业发展等。进一步完善国家厂丝储备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地方厂丝储备试点。加强丝绸产品商标权、茧丝绸科研成果专利权、丝绸创意设计成果专利权的申请、注册和保护,依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建立健全产业统计监测体系,把握行业运行动态,引导和规范茧丝绸产业有序发展。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调,明确分工,加强部门联动和省市联动等机制建设,对行业发展进行业务指导并对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各级茧丝绸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推动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