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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旅游船实施边防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5:04:01  浏览:96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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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旅游船实施边防检查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对旅游船实施边防检查的通知
公安部


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浙江、福建、江苏、广西、广东省、市、自治区公安局并港口边防检查站:
随着我国国际交往和旅游事业的开展,来我国的旅游船逐年增加,为适应这一发展了的形势,现将对旅游船实施边防检查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旅游船的检查和监护
1.为方便旅客和接待工作,对旅游船的入境检查,可在停靠码头前进行;出境检查,可在旅客登船前进行。在出境联检开始后,除旅客和联检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上下旅游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上下时,应经边防检查站同意。
2.在对旅游船进行边防检查时,可由船方统一交验船员证件和清单,不集中船员验证。对船体不作检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检查时,应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局批准。
3.对外国旅游船,应进行监护。对中国远洋公司的旅游船一般不予监护,在有旅客上下船舶时,边防检查站可临时派员负责管理。
二、对旅客护照、证件的查验和管理
1.边防检查站对旅客证件的查验,可由船方或接待单位集中护照、证件,统一交验。入境时,一般应在旅游船停靠码头前办完,如因时间短促没有办完手续的,可准其登陆后办理。出境时,可在旅客登轮前办理。
2.团体旅客集体上下旅游船时,可凭旅游团的标志,或接待单位人员在场,边防检查人员只掌握人数,不再验证。旅客单独上下旅游船时,应凭本人有效护照、证件,经与船方提供的名单核对后放行。
3.旅游船入境检查后,在我国港口间航行时,边防检查站可不再查验旅客证件,但在抵离港口时,应掌握上下旅客人数,并与船方所报数字加以核对。
4.对未持护照、证件、签证或护照、证件、签证失效的入出境旅客,边防检查站应即查明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旅客行李物品的检查
边防检查站对旅客的行李物品,除有上级公安机关通知外,一般不进行检查。如海关发现有涉及政治嫌疑的物品,送边防检查站审查时,应迅速查明情况,上报省、市、自治区公安局,听候处理。



197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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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海洋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劳动部


关于颁发《海洋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1994年1月5日,国家海洋局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处)、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总参谋部军务部,国家海洋局直属各单位:
按照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33号)和《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91〕6号)文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海洋行业工种范围,制定了海洋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发实施。
目 录
工 种 名 称 等 级 线
1.海洋水文气象观测工 初、中、高
2.海洋化学分析工 初、中、高
3.海洋生物调查工 初、中、高
4.海洋地质调查工 初、中、高
5.海洋监测监视工 初、中、高
6.海洋资料浮标岸站工 初、中、高
7.海洋资料浮标工 初、中、高
8.船舶测报工 初、中、高
9.导航设备工 初、中、高
10.海洋水文气象填图员 初、中、高
11.海洋气象卫星接收员 初、中
12.功能膜制作工 初、中、高
13.功能膜性能测试工 初、中、高
14.功能膜性能装调工 初、中、高
15.特种电极制作工 初、中、高
16.烫网工 初、中、高
17.组件制作工 初、中、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节选)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节选)
国办发(2004)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先后分三批取消和调整179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时,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继续实施外,依法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500项。在此基础上,对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和充分论证,根据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对其中的211项暂予保留。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今后还将逐步取消或作必要的调整。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正确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为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二日

附件: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25 外商投资企业在优惠期内因不可抗力提前解散免予补税审批 省级税务机关
126 新成立的内外销额(比例)达到规定标准的生产企业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12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县以上国家税务机关
128 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审批 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129 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应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或者因城市规划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 税务机关
130 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 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税务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131 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优惠利率标准免征所得税审批 税务总局
132 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审批 税务机关
133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核准 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
134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税务机关
135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 税务总局
136 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企业名单与限额审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37 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主管地方税务局
138 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式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39 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退税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140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税务总局
141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142 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 税务总局
143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
144 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中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 税务总局当地税务机关
145 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
146 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 税务机关
147 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
148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核准 税务机关
149 西部地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