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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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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主管全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省属在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第四条 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提供服务。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下岗职工。
下岗职工应当自立自强,更新择业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尽快实现再就业。

第二章 下岗职工的认定和职工下岗程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下岗职工,是指1986年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以及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
人员。
企业组织富余人员轮训、临时待岗和通过自办经济实体、劳务输出以及离岗退养、按规定提前退休、自谋职业等方式实现分流的人员不视为下岗职工。
第六条 企业当年安排职工下岗人数超过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除停产、半停产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外),需报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中央、省属企业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得安排下列人员下岗:配偶方已经下岗的;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人配偶;残疾人;孕期、产期内的女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在五年之内的老职工。
第八条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企业领导集体研究的基础上,至少提前15日向工会或职代会说明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职工下岗分流的意见;
(二)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提出职工下岗及再就业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拟下岗人数、实施步骤、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促进再就业的措施;
(三)征求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修改完善方案,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方案由企业领导集体确定下岗人员名单;
(四)按企业隶属关系将方案及下岗人员名单报县以上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备案;
(五)在认真做好宣传和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向职工公布方案和名单;
(六)按规定填报职工下岗登记表,由相应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免费发放《湖北省城镇企业下岗职工证》(以下简称《下岗证》)。
第九条 下岗职工的认定和《下岗证》的发放,由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同)负责。
《下岗证》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章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下岗职工的管理
第十条 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人数不超过50名的企业可由有关科(处)室代管,并加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牌子。未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不得安排职工下岗。
下岗职工应当全部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被兼并企业的下岗职工由兼并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
各级经贸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配备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具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三)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并公布于众,接受监督;
(四)在银行设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资金专户,建立专帐;
(五)企业保证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业务费用。
第十二条 企业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报同级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备案。
企业主管部门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报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送经贸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属企业内设职能机构,在当地县以上再就业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向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或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提供就业指导,帮助下岗职
工实现再就业;负责下岗职工的组织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等。
第十四条 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必须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托管期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下岗职工和原企业的劳动合同应作相应的变更。
对与企业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下岗职工,原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改变。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下岗职工,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一)经多次教育,仍不愿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接受托管,又不能与再就业服务中心协商一致签订协议的;
(二)在托管期间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再就业服务中心介绍就业或转业转岗培训的;
(三)已经在本企业以外实现再就业的;
(四)在托管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五)三年托管期满,仍未能实现再就业的。
第十六条 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
第十七条 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被用人单位招聘,其《下岗证》复印件由用人单位保存,原件交回原发证单位;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就业的,其《下岗证》复印件由工商管理部门保存,原件交回原发证单位,工商管理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劳动
保障部门;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下岗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第十八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对下岗职工建档建卡,并将下岗职工变动情况按月报告当地县以上再就业服务中心。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情况统计制度,逐级汇总上报。

第四章 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及有关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限内,有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基本生活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中按月发给,其标准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标准确定,并按10%的比例逐年递减。第一年为120%,第二年为110%,第三年为100%。
已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参保企业下岗职工的医疗费按规定执行。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下岗职工的医疗费享受所在企业在岗职工的同等待遇,由企业负责解决。
第二十条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包括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为其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国有独资盈利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由
企业自行负担。
第二十一条 财政预算安排的三分之一资金,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责落实。
第二十二条 社会筹集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从上年度征集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按60%的比例提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
(二)转入的帮困资金;
(三)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募捐的资金;
(四)上级财政补助收入;
(五)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利息收入;
(六)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筹资渠道。
社会筹集资金不足的部分,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担资金,由企业负责落实,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停产企业和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特困企业难以负担的资金,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向同级财政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下岗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部分),由负责托管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月从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中支付并代为缴纳。其中,实行“三三制”的企业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金,由财政部门在拨付社会和财政资金时直接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其缴费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分别按当地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征集比例执行。其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拨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保证自身负担资金到位的前提下,由企业按再就业服务中心实际托管的下岗职工人数和经费标准,向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用款申请报告,并填报《下岗职工托管经费申报表》;
(二)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送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核定;
(三)由财政部门于核定后的10日内按月将由财政和社会负担的资金划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经费专户。
对没有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和没有组织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托管协议的企业,财政部门不拨付经费。
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省、市、县三级必须安排一定的促进再就业经费,其主要来源是:
(一)各级财政按当年再就业工作计划核拨的资金;
(二)按再就业工作计划从上年征集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资金;
(三)按规定收取的再就业调节费和安置费。
第二十七条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和再就业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提出经费筹集、使用意见。由财政部门负担的报同级财政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确保落实。
第二十八条 财政承担与社会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由审计部门监督。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和省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下岗职工再就业及优惠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下岗职工再就业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下岗职工参加市政、水利、道路、环境保护、植树种草等公共工程建设,以工代赈。
企业应当利用现有场地、设备、技术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分流本企业富余人员和安置下岗职工。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从事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城镇新建的商业网点,要为下岗职工优先提供摊位,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到农村从事开发经营活动,对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给予一年免收、三年内减半征收有关承包经营税费。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凡安置下岗职工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准),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以下优惠:(一)安置下岗职工达到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三年,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由同级财政
按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额的50%返还给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期满后的第一年再安置下岗职工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二)初次安置下岗职工30%以上不足60%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由同级财政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40%返还给企业。
(三)安置下岗职工30%以上的,建设部门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减半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银行优先安排贷款扶持;工商部门简化登记手续,对安置下岗职工50%以上的企业,免收登记费。
申报享受上述减免税费的单位应将所安置的下岗职工名册和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其《下岗证》送当地县以上再就业服务中心核查,持核查证明分别到有关部门核定应享受优惠的项目、期限和数额。其中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在征收时出具纳税证明,纳税单位持证明定期到当地财政部门
领取应返还税款。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下岗职工应当给予下列优待:
(一)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信息咨询服务;
(二)工商、卫生、城建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岗职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三)下岗职工未购买原企业住房的,可以协议保留,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四)对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学校应酌情减免学杂费。
第三十四条 严格实行单位用人申报登记和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下岗职工,特别是下岗女职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需新增劳动力的,其招用下岗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招用职工总数的30%。
招用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下岗职工,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每招用一人,劳动保障部门从促进再就业经费中支付2400元的安置补助费。
用人单位接收下岗职工,可先行试工,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试用合格者应当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不合格者可退回原单位。
第三十五条 下岗职工应积极参加再就业培训,以提高再就业能力。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培训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相应结业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企业、行业组织下岗职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经费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县以上再就业服务中心批准按培训结业人数人平50至1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经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同意,下岗职工在本企业、行业外参加再就业培训,可持培训结业证书和培训单位的证明
,在其托管的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取100至200元的培训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下岗职工已从事相对稳定的工作(个体经营领有营业执照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月收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视为已实现再就业,其《下岗证》原件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收回(可留下复印件)交原发证单位。对已
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企业可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纳入企业分流人员管理。纳入企业分流人员管理的,由企业与该职工现在的工作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并与该职工变更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下岗职工到新的单位就业,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其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由新单位和职工本人按规定比例缴纳。下岗职工参加由原企业组织的劳务输出,其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由原企业和职工本人按规定比例向原投保地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下岗职工从事
个体经营的,可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费用由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
第三十八条 招用外单位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凭被招用人员的《下岗证》,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核增工资总额。下岗职工兴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凭工商营业执照和《下岗证》,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核定工资总额。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安排职工下岗的;
(二)未能按时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
(三)贪污、挪用或者冒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和促进再就业经费等有关费用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弄虚作假,骗取税收等方面优惠的,由税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失业职工凭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湖北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与下岗职工一样享受有关促进再就业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四十三条 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认定、职工下岗程序和再就业的优惠待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基本生活保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政府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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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贸船舶及货物港口收费优惠的暂行规定

交通部


关于外贸船舶及货物港口收费优惠的暂行规定
1992年4月22日,交通部

为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积极推行先进的运输方式,繁荣我国国际海运事业,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港口当前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国际运输船舶和货物在我国港口的收费中一些项目实行优惠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各港按上年度到港船舶的净吨统计,对到港船舶净吨分别达到或超过本港到港船舶总净吨30%、20%和10%的船公司,其船舶本年度在该港发生的船舶费用(指引航费、移泊费、引航员交通费、航员滞留费、系解缆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拖轮费)除船舶港务费外,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口收费规则》(以下简称《外贸费规》)规定费率分别给予20%,15%和10%的优惠。
二、上年度承运进出口集装箱在上海、天津两港达到十五万TEU以上,在大连、青岛两港达到八万TEU以上的船公司,本年度通过上述四港的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按《外贸费规》规定费率的20%优惠。上海、天津、大连、青岛港对低于上述数量的船公司以及其他港口对通过本港承运集装箱的船公司,可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由港航双方协商确定其优惠水平。
三、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船舶小、运距短,港口收费应给予适当优惠,为此,确定杂货装卸费和承运杂货船舶的船舶费用均按《外贸费规》中规定费率由港航或港货双方协商其优惠水平。
四、国际航线出口一程、进口二程沿海支线运输的货物(散装化肥除外)和集装箱,起运港(出口)或到达港(进口)的货物装卸费、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和船舶费用均按《外贸费规》中规定费率由港航或港货双方协商其优惠水平。
五、长江支线运输的国际集装箱,江段运价仍按部规定的内贸运价执行。一程(出口)起运港或二程(进口)到达港对江段运输船舶按部《长江港口收费规则》的规定计收船舶费用,集装箱的装卸包干费由港、航、货协商确定。
六、按照外轮标准统一外贸货物港口装卸费率的原则铁矿砂(粉)的装卸费率应为每吨16元,但考虑到统一收费标准之前的基数太低,这次升幅太大,已降为每吨10.80元。鉴于和类似货种相比,升幅仍稍高,决定再按《外贸费规》规定费率优惠15%。
上述“船公司”是指从事国际海运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独立法人。
以上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零时起实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玉政发〔2005〕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六月六日

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4〕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在玉林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其成员单位由玉林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玉林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玉林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履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玉林市安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玉林市安委会办公室对玉林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不履行或不严格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章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玉林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系统)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本部门(系统)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六)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

(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八)制定本部门或监管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玉林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演练。

(九)当本系统或监管单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及时向玉林市人民政府和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十)负责本部门直属、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玉林市人民政府及玉林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层层分解,采取措施保证落实。

(十一)完成玉林市委、市人民政府及玉林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玉林市委宣传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市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建立我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全市各级宣传部门及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玉林市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五)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第七条 玉林市监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安全生产违纪的案件及涉案人员进行查处。

(二)参加玉林市人民政府组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并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指导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做好职责范围内各类重大事故或其他性质恶劣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四)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重特大安全事故案件行政责任追究情况。

第八条 玉林市经济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全市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全市机械、冶金、有色、石化、电力、建材、轻工、纺织、船舶工业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指导各地经济管理部门做好管辖铁路道口的安全监控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指导、督促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组织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时,将安全设施投入一并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概算,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参加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履行全市电网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打击影响和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

(五)参加全市工业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九条 玉林市商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商业贸易服务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市商业贸易服务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运输环节以及存在火灾危险的商业性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检查,完善安全设施,严防火灾、爆炸以及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二)指导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条款有关出口企业劳工条件的要求,指导出口企业遵守有关公约、条约,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公约,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保证出口企业的劳动条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

第十条 玉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督促各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督促监管企业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改责任并抓好整改。

(二)督促监管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监管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玉林市供销合作联社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市供销合作联社直属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协助县(市)区政府抓好供销社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供销合作联社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农药、鼠药、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运输、储存、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本系统的安全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联社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或参与本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玉林供电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属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直管范围内的发电、供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强化系统内部安全监督机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防范生产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负责本局所属电力线路走廊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所属电网的运行安全。

(三)负责所属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履行所属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参与有关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玉林市公路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公路局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管辖公路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指导、督促全市公路系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维护公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秩序。

(四)加大对所有道路安全隐患治理投入,切实消除重特大安全隐患。

(五)依法组织或参加公路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玉林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道路运政机构把好道路运输行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等人员的从业资格关,搞好车站(场)的安全监督工作。

(二)履行全市水路运输、码头经营行业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航道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航务工程单位开展航道安全整治和维护工作,保障航道安全畅通;严格把好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关。

(三)履行全市公路、航道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所管辖的公路、码头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排查公路、航道安全隐患,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道路、水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四)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或审核上报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道路、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全市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对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时,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并保证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六条 玉林市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安全的统一监管;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违法行为,调查和处理放射性物品安全事故。

(二)履行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进口单位依法进行登记。

(三)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履行全市“三废”排放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四)组织全市环保系统对企业的环保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玉林市农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农业种植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植物耕种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全市农药、鼠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负责组织或参与农产品残留物中毒和农业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玉林市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山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山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山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制定全市山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山林防火和沼气加工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所属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负责全市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

(四)承担玉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市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全市森林火灾救援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

第十九条 玉林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水利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大坝、水库、江堤、河堤、水渠以及农村山塘的安全监控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做好决堤、垮坝事故的防范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理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水利系统管理的地方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灾害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参加水利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玉林市水产畜牧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水产畜牧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对养殖业的安全管理,宣传和推广安全养殖知识,防范养殖过程中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保证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

(三)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测检验、注册登记以及渔船、船员证书年审工作;负责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渔业船舶登记证、渔船检验合格证、渔船出航证、渔船船用产品证、渔船船员证以及涉外渔工专业训练合格证等证书的核发工作。

(四)履行渔港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渔港管理责任单位、各渔业企业和渔民做好渔船停泊渔港期间的防火工作,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水产畜牧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五)履行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水产野生动物伤人的安全防范工作。

(六)负责编制渔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参加渔业、畜牧业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玉林市粮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粮食系统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市粮库、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教育职工正确用电、用火,科学使用储粮化学药品,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全市粮油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三)参与全市粮食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玉林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并根据农机安全生产的实际,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二)负责全市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工作;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定期审验工作;负责农机培训学校、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勘查、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参与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玉林市科学技术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市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三)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二十四条 玉林市教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二)负责本级管理的各类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组织、督促整改。

(三)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单位及时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学具的,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四)将安全教育列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教育展览会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玉林市文化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参与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玉林市卫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饭店、酒家、食堂、食品店等向公众出售食品的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卫生标准的食品,及时采取防扩散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负责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进行审核或验收,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核发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安全许可证工作;负责不含放射源的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组织或参与全市食品、药品、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四)负责全市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五)指导全市卫生系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六)编制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各地卫生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组织演练。

第二十七条 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二)组织协调开展全市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依法履行药品、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窝点。

(四)指导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责任制,防范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玉林市旅游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二)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和做好惊险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玉林市建设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履行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三)履行全市城市燃气、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四)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城乡非法人承包工程施工伤亡事故。

(五)负责建筑工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第三十条 玉林市市政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城市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好对城市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广告牌所有人加强对广告牌的维护管理。

(二)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的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环卫及其它的设置,参与全市市政公用设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玉林市规划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作为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以及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

(二)在批准建设时督促有关业主单位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工作。

(三)参加城市建设项目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玉林市房产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直管公房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的直管房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二)负责全市房屋的安全管理,做好对全市危旧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旧房屋所有权人加强对房屋的修缮维护安全管理。

(三)指导新建小区的安全管理,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建立的资质审核必要条件。

第三十三条 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综合管理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三)负责督促、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

(四)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己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负责全市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等场所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对技工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学校制定社会实践活动的应急预案及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确保师生员工的安全;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重要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十四条 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承担玉林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范围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全市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玉林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玉林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玉林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全市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地方性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玉林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六)依法对矿山、烟花爆竹生产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相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考核工作;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玉林市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十一)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及上报工作。

第三十五条 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市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的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级消防安全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依法督促和指导全市有关单位排查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制定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对列入玉林市重点监控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四)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工作,积极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或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全市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全市消防安全信息。

第三十六条 玉林市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履行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和跨地区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示威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督促全市公安机关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储存、邮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履行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加全市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研究起草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草案;提出防范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实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市事故多发点段的隐患排查,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改的措施建议。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各级相应机构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做好机动车辆牌证发放、驾驶员考核工作;指导、监督车检机构开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指导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参与城市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科研工作。

(五)组织编制全市道路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统一指挥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全市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玉林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指导、督促全市地矿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四)负责全市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五)参与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三十九条 玉林市总工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二)参与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四)依法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查和验收工作。

(五)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玉林市民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

(三)参加或组织民政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玉林市财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确保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以及全市性安全生产会议、专项整治、宣传教育、事故处理、相关奖励等工作所需的经费。

  (二)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贴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玉林市重点监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二条 玉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审核拟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

(二)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

(三)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第四十三条 玉林市广播电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玉林市人民政府及玉林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任务,及时部署到所属各单位,并组织落实。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在本系统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予以安排。

(三)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关于安全生产题材的新闻或专题节目;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四十四条 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设备和仪器计量管理职责。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取缔拼装车辆和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拼装车辆、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二)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以及气瓶充装实施安全监察,并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组织编制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全市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玉林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环境影响论证。

(二)指导全市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组织全市性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可能遭受雷击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指导有关单位委托防雷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负责全市气象探空气球的统一规划与管理,确保探空气球不影响航空安全;负责系留气球、自由气球悬挂、施放的安全监督;负责探空气球施放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查处。

(四)负责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工作,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五)依法组织或参加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玉林军分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二)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时,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或玉林市安委会的请求,按有关规定组织官兵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

第四十七条 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和注册登记的前置程序;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作为整顿市场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的行为。

(三)负责取缔全市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履行全市各类交易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各地、各类交易市场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八条 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玉林市人民政府及玉林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任务,及时进行部署并安排落实。(二)开辟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设立安全生产宣传专栏,大力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先进典型,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

(三)制定每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到位。  

(四)负责所属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履行所属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参与有关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玉林市其他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五十条 各县(市)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玉林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