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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职业技能开发与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29:55  浏览:84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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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职业技能开发与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职业技能开发与管理暂行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职业技能开发与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充分开发劳动者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开发是指为适应劳动就业、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劳动者在全部职业经历中按阶段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评价。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培训机构或实体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和接受培训与鉴定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全市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管理、协调指导及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是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进行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业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
第六条 劳动者就业前必须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工种和特种作业岗位的劳动者,应接受适应本工种岗位需要的职业技能培训。职工转换工作岗位时,要按新的技能标准要求接受培训。未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应接受一~三年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相关的教育,并
取得职业资格,实行劳动预备制度。
第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由各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包括:中高等职业院校、技工学校、职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开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班等。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实体实行市、县分级审批与管理。各县所辖区内开办职业技能初级培训机构或实体,由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各县开办中级以上和市区内(含顺城区)开办初级以上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实体(教育部门办学除外),由市劳动行政部
门审批与管理。开办高级班,一律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劳动厅审批。
经批准开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实体,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各培训机构或实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培训业务。
第九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实体应与用人单位或受培训者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期限、培训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成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实体要加强教学管理,选用国家、省、市劳动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教学课时量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凡参加中级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由培训机构对其等级资格进行初审,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合格后方可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教师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资格考核制度,经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颁发《职业技能培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与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是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依据国家或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进行的评价与认定。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市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工作,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承担某职种(专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须取得市劳动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范围包括国家和行业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中的各工种(专业)。职业技能鉴定对象主要有下列人员:
(一)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培训班)的毕(结)业生;
(二)企业学徒工和在职工人;
(三)从事技术工作的军地两用人才;
(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及其他需要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十六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认定制度。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推荐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劳动行政部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实行年度考核制
度,根据考核情况,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决定是否聘用。
第十七条 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岗位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具有某种技术专长的有效凭证。
第十八条 凡从事国家、省、市确定的与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密切相关、涉及广大消费者利益和身心健康的社会通用、技术复杂的工种(岗位)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准入控制,持证上岗。
(一)凡从事准入控制工种的企业技术工人必须根据本人技术等级资格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与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企业须定期组织技术工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二)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凡从事国家、省、市确定的准入控制工种(职业)的,须经培训后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不经培训、鉴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准上岗。
(三)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技能培训实体的毕(结)业生实行“双证书”(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期满,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由教育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的学历证书;技术性专业(工种)的学生,经劳动行政部门
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鉴定,合格的发给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对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指导服务、监督检查,行业特有工种的鉴定工作纳入市劳动工作的总体规划,同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结合起来,同步进行。

第四章 职业技能开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掌握全市劳动力资源的职业技能状况,做好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指导与服务工作。企业要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报送本企业职业技能状况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各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实体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实体(教育部门办学除外)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培训、鉴定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实体开办职业技能培训班发布广告,须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由新闻媒介刊播或按有关规定印刷张贴。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四条 用于职业技能开发的资金要按期、足额到位,并专款专用。
(一)每年地方财政对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培训;
(二)再就业经费中的就业训练费和转业训练费,要用于业前培训和转岗转业训练;
(三)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经费,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工技能培训与考核鉴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实体,未取得《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开展培训业务的,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查实后,责令停办培训业务或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不实行持证上岗的,由市劳动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未经批准发布培训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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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兴署发〔2007〕3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现将《兴安盟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尊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八日


兴安盟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成果,鼓励为我盟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招商引资中介人(在引荐国内外投资者来我盟投资兴业过程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的中间人、介绍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实行属地管理,由项目受益地区或单位给予奖励。奖励要在本级对外开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对外开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盟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盟直以上单位招商引资奖励的确认工作。
第三条 盟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引资中介人)引进项目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引进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本盟企业的,经确认后,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引进国内外非政府行为无偿资金的,根据引进资金的数额和投向,按实际到位额4%至6%的标准,由接受方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
对用于非营利、社会公益性事业的资金,接受方确实无力支付奖励的,可向同级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申请,经确认后由同级财政支付。
(二)以现金、现汇方式引进投资(500万元以上),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以收购、兼并、重组方式恢复停产、破产企业生产的,按企业当年给地方财政新增加实际入库税金(含国税留成部分)的10%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对引资人给予奖励。其中,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的奖励资金,可先按资金实际到位额的0.2%预付,其余部分在企业建成投产的下一个年度一次付清。
(三)以设备投入的,经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评估鉴定后,按设备现值0.5%的标准,由设备接受方在该设备投产后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设备除外)。接受方也可用本企业股权转让方式给予引资人奖励。
(四)引进流通、旅游、服务业项目,在盟内购置商业用房产、投资固定设施(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租赁大型经营仓储场地的(租期一年以上,租赁费用1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1%的标准,由受益企业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为50万元。
引进独资流通企业,奖金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受益单位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
(五)以补偿贸易方式引进投资的(投资实际占用时间一年以上),按实际投资额0.5%的标准,由接受方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为50万元。
(六)对引进各类银行贷款者给予奖励。引进国内外无息贷款,使用期限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按引资额的1%给予奖励;引进国内外低息贷款,使用期限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低息贷款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两年的利差全部奖励给中介人;引进国内外银行贷款利息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相同,使用期限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最高可按引资总额的0.5%给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按下列程序支付:
(一)引资中介人应当在招商引资事项完成后六个月内,申报奖励确认,超过时限,视为自动放弃获奖权利;
(二)由引资中介人向投资所在地对外开放办公室提出书面受奖申请,填写《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单位)投资的,提交投资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单位证明;个人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已签定的引进资金协议、合同,或承诺奖励的书面协议、合同;
3、受益方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证明;
4、引进资金或以资金投资项目的,提交银行进账单或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投资情况证明材料;
5、以设备投入的,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设备价值评估报告和设备投产验收报告;属国家规定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和“强制认证”的产业、产品,出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证明;属于进口的,还应提交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
6、以新增利税额为奖励来源的,应提交审计、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对外开放办公室在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对申报人受奖资格、受奖金额及奖金支付方式的确认工作。
(四)经确认后,对外开放办公室向奖励出资单位送达《招商引资奖励确认书》,由奖励出资单位按确认事项,向引资人或中介人兑现奖金。经确认支付的奖金,企业可视同咨询费列入成本费用。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数额确认后,需地方政府奖励的,由盟对外开放办公室推荐,提请盟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发。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采用虚构事实等欺骗手段领取奖励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实后,追回全部奖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盟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9〕19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泰州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优化政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具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征用、行政裁决及其他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行政权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权力以上网运行为原则,不上网运行为例外, 遵循办事公开、权力制衡和便民惠民原则。

  第五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行政权力运行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监督检查,部门具体实施,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建立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局、市民服务中心、市保密局等部门组成。

  第八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市政府办(电子政务中心)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市行政权力网上办事大厅”、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的技术保障、创新开发和日常维护工作;市监察局负责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检查考核和电子监察系统的监控工作;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事项的变更、流程变动的审核以及法制监督工作;市保密局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电子政务内网违规外联的安全监管和保密检查;市民服务中心负责行政许可即办件的办理,同时做好中心网上运行平台与市级网上运行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

  第九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所有行政权力,从权力事项的受理到办结的全过程必须在自建或统建的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中完成。

  第十条 行政权力运行必须按照依法固化的程序、依法赋予的权限、承诺设定的时限等,在网上反映各层级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留下权力运行的轨迹。

  第十一条 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各个岗位的办理意见应在系统表单中录入和保留,办理意见应详细记录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持否定意见的应描述具体理由。

  第十二条 垂直部门和自建系统的部门要将电子监察监控系统所需的数据信息,在24小时内上传至市级平台。

第三章 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网上监察监控实行分级管理。市监察、法制部门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实行监察、督办、综合分析和数据的筛选应用,落实上级监察监控平台交办的督办、督察事项。市政府所属部门内设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的监察和督办,及时落实和回复市级监察平台交办事项。

  第十四条 市电子监察系统具有适时监控、预警纠错功能,对部门权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异常情况督查督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在网上回复。

  第十五条 市电子监察系统对所有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部门进行无缝隙监察监控,对监控数据进行整理和统计分析,并定期通报网上监察监控情况。

第四章 后台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的后台维护、管理,确保网上运行系统的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权力的变更及调整,采取部门申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方式。

  (一)权力变更部门需向市政府法制局提供变更行政权力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依据,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行政权力变更申请报告。

  (二)行政权力的变更须注明权力项目名称、类别、承办处室、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办理地点、联系电话、服务指南、法律依据、要件材料等静态信息,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静态流程图和工作流程图)。

  (三)市政府法制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并回复,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权力生效前2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库的调整。

  第十八条 工作流程图变动,采取部门绘制,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方式。

  (一)工作流程图要附有岗位办理时限、岗位办理处室及人员、岗位制作的文书。

  (二)流程时限总和不得超过该权力承诺期限。

  (三)流程变动部门根据市政府法制局审核通过后的意见,通知后台维护人员将变动后的流程录入系统,同时将审核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岗位人员增加及调整,应坚持部门领导审批,后台及时跟进变更。

  (一)工作岗位增加人员需部门领导批准,明确该工作岗位人员的登录名,注明中文名、手机号码,工作岗位的权限以及需要确认的系统功能权限。

  (二)后台维护人员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在系统中添加新增人员的登录名、中文名、手机号码、权限。

  (三)发生岗位人员调整,应及时通知后台维护人员将被调整人员账号禁用,如果被调整人员的权限发生变更,应及时报部门领导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变更权限。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在泰州市电子政务内网上运行,电子政务内网与互联网等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第二十一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

  第二十二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及相关信息应及时报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禁止处理涉密信息。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定期对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严禁使用外来存储介质和未经批准的软件。

  第二十四条 新增计算机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须填写《泰州市电子政务内网接入审批表》报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接入。未经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用户不得修改计算机的IP地址等网络配置信息。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系统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在岗人员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登录密码,防止他人盗用后登录系统修改数据。

  第二十六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申请报废,须按照保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透明、廉洁、高效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机关作风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考核工作要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关作风建设、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相结合,并组织实施。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二十九条 政府所属部门应将当年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于次年3月31前在政府网站公开。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目录及运行流程图,或者行政权力及流程图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的,未按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原则,存在行政权力网下办理的,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安全保密管理规定,引发安全问题或影响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有序进行的,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商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