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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互殴中认定正当防卫的情境分析标准/朱艳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5:24:51  浏览:87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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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中的互殴行为往往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无序化的特征,法律对互殴行为中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认定标准不一。笔者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精神,认定正当防卫时必须对当时的情境进行科学分析,结合具体案情作具体分析与综合判断,对案发当时特定的环境因素进行考量,不能拘泥于一般的思维模式,对防卫情境采取科学的判断标准,才能真正体现刑法法益权衡之要求,保障正当防卫立法之本义。

  一、运用“力量对等性”分析。互殴行为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属于一种相互侵害行为,一般认为不具有单方性特征,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但当一方明显处于打斗劣势的情况下,相互斗殴已不再是对等的侵害了,其本身上升为单方性的特质,处于劣势的防卫人在情急之下仍应具有防卫权。在斗殴中占有绝对的优势一方即便实施的打斗行为仅为一般性的徒手打斗,综合客观情境存在年龄的悬殊、人数的寡众、性别的不同、体质的优劣、环境优势等差异进行分析,运用一般社会观念认定是否存在打斗力量对比悬殊,如果确实存在力量的悬殊就完全符合防卫的正当性基础条件,就此实施的互殴是不需要以转化单方的不法侵害为条件的,而具有防卫的现实可行性。

  二、运用“主客观统一性”分析。不法侵害行为应具有现实紧迫性,在互殴行为中侵害行为混乱交叉,因而,对不法侵害行为的认定不能猜测于侵害人的意图,侵害人的危害意图存在于个人的意识形态之中,认定应以侵害人的侵害客观表现为标准,对当时存在着现实的侵害行为后果进行综合分析。同时,防卫人的主观认识又存在于防卫人对于现实处境的内心感知中,对侵害行为的判断能力、判断时机、内在的防卫意识程度、外在的防卫行为表示以及防卫后果认识等都是认定防卫人主观状态需考虑的因素。因此从侵害人的侵害客观表现与防卫人的防卫主观认识两个角度来综合判断不法侵害行为的紧迫必要性才更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定罪原则,不会因对侵害人的侵害行为、防卫人主观形态错误判断,而将“正当防卫”判断为“防卫过当”、“假想防卫”、“故意伤害”等情节。

  三、运用“行为变化性”分析。在邻里纠纷等互殴行为中,基于互殴双方具有相互侵害的行为特征,主观上都存在伤害对方的故意,造成轻伤以上(包括轻伤)的伤害结果就会转化为故意伤害行为。从互殴存在相互侵害的角度来看,互殴行为中必然存在相互防卫的意图,在防卫与侵害交互存在时,转化犯的防卫基础判定必然要依赖于行为变化节点的清晰判断,因此这种防卫基础具有相对性和限制性。当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或已经结束,防卫情形丧失,防卫行为应当停止;当徒手行为变化为持械行为、一人行为变化为群体行为、侵害能力暂失丧失(如被多人架住不能动)时,防卫才具有正当基础;当防卫行为在当时客观情境分析下造成相对重大损害结果的,防卫才具有限度基础;当互殴行为转化为放火、爆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凶行为时,防卫才具有特殊基础。

  (作者单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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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修订公布国际客运、旅游船舶和旅客码头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修订公布国际客运、旅游船舶和旅客码头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1年6月20日,交通部

沿海各双重领导的港务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适应国际客运、旅游的需要,统一各港口的收费办法,经商国家物价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现将部直属及双重领导的港口对国际客运、旅游船舶和旅客的码头收费试行办法修定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部直属及双重领导的港口国际航线、港澳航线和国际旅游船舶的旅客运输。
二、国际旅游船舶停泊港口,港务局对下船通过码头的旅客每航次分进出各一次收取码头服务费,每人每次1美元。
三、港务局对乘坐国际(或港澳)客运航线船舶出境的旅客,统一收取出境旅客港站使用服务费,每人每次2.5美元。
四、售票手续费和船舶、旅客业务代理费按部(91)交运字175号文印发的《中国外轮代理公司费收项目与费率》的规定计收。
行李业务代理费由港务局按行李运费收入的6%向船舶计收。
五、行李装卸费:
每件行李达到或超过30千克或0.2立方米时,必须办理托运。
由港务局工人将行李从客运站内装入船舱(或反之),收取行李装卸费每件1美元。如港务局工人将行李送至船边(码头前沿),然后由船员从船边(码头前沿),装入船舱时,港务局和船舶各按每件0.5美元收取行李装卸费。
每件行李达到60千克或0.4立方米时,按两件计收装卸费,以后每超过30千克或0.2立方米(不足30千克或0.2立方米按30千克或0.2立方米计)的,按一件加收装卸费。
六、迎送旅客的码头票每张人民币0.50元。
七、港口提供旅客使用的行李小推车、供旅客上下船舶的客梯等设备不另收费。
八、以上以美元标价的收费,以外汇人民币结算。由国内旅客负担的,收取人民币。
小件行李搬运、寄存,接送旅客的汽车停放码头(或客运站)以及客运站会议室出租等收费,均按当地物价部门批准规定的标准执行。
以上自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试行。部(77)交水运字1630号《关于修订华侨(国际)旅客服务费用计收标准的通知》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政办发 [2009] 4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城市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城市管理依法行政能力,巩固提高大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依据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大连市所属各区、市、县和大连开发区、高新园区的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大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城建局(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国土房屋局、建委、规划局、城建局(行政执法局)、环保局、工商局、爱卫会以及各区市县政府和大连开发区、高新园区管委会的主管领导组成,负责统筹领导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及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明确的责任单位进行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引入考核激励机制,采取科学客观的测评方法,表彰先进,推动城市管理向科学、和谐、高效、以人为本的方向发展。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市容市貌管理情况;
  (二)环境卫生管理情况;
  (三)园林绿化管理情况;
  (四)市政设施管理情况;
  (五)城市管理执法情况;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管理任务情况。
  第六条 考核采取专项考核和综合考核、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专项考核: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综合考核:采取现场检查,听取被考核单位的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人员的意见和反映,查阅有关执法文书和资料,年度总结评比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考核评比:
  专项考核每个专项和综合考核满分均为100分,考核工作以日常专项考核为主,综合考核为辅,年终总评两项相加。
  具体评分办法见考核实施细则。
  第八条 奖励办法:
  综合考评得分95分以上的,获得城市管理工作优秀奖,综合考评得分90—94分的,获得城市管理工作达标奖;低于90分的,不得奖。
  专项考评得分95分以上的,获得城市管理工作专项优秀奖,专项考评得分90—94分的,获得城市管理工作专项达标奖;低于90分的,不得奖。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由考核部门及机构按职责进行考核;
  (二)考核部门及机构根据考核的情况,填写评议考核表,并形成考核意见;
  (三)考核部门及机构拟制考核报告,报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十条 对考核中不达标的单位,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