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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金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50:14  浏览:85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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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金涛

摘要: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是查处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职能部门。通过纪检监察部门对检察机关内部违法违纪的查办和处理,及时消除害群之马,保证队伍纯洁向上,达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目的。
关键词:检察机关 纪检监察干部 查办案件 素质 能力

  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是查处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职能部门。通过纪检监察部门对检察机关内部违法违纪的查办和处理,及时消除害群之马,保证队伍纯洁向上,达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目的。尤其是十七届六中全会后,如何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和发展,不断加强纪检监察部门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纪检监察部门干部队伍查办案件的素质和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笔者仅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应具备素质和能力,发表一下个人观点:
  一、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应具备的素质
  1、政治素质。
  查办案件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胜任这项工作,必须要有高度的政治觉悟、明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政治立场。纪检监察干部肩负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特殊使命,要有坚定的政治信念,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忠于党,忠于人民,坚定不移地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坚定不移与一切腐败现象作斗争。
  首先,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确立和掌握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才能正确认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
  其次,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纪检监察干警在查办案件中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时刻不忘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公正执法执纪,严格依法办案,努力捍卫法律的尊严,从而打造一支具有较高执法水平和思想水准的纪检监察队伍,有效发挥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职能作用,保证检察队伍不出问题,维护检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再次,要树立全心合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这是解决“为谁执法,执法为谁”的方向性问题,查办任何案件,任何时候都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来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秉公执法,把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以人民高兴和满意作为自己的最高追求。
  2、业务素质。
  查办案件不仅需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而且还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有丰富的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水平。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水平。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决定了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同时又涉及面非常广的工作。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不但要具备纪检监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理论知识,掌握纪检监察工作的原则、方针、政策、方法及基本知识,具备处理违纪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水平,还要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能够发现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漏洞不足,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同时要具有观察分析、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应变等实际工作能力,能运用不同的方法处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还要具有职业责任感、使命感和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精神。能正确处理名与利、得与失、苦与乐的关系,把忠诚于党和人民、为共产主义事业努力奋斗同自己从事的职业紧密联系起来,胸怀大局,扎实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完成好党和人民交给的任务。
  3、道德素质。
  道德作为行为规范,是以善恶、荣辱等概念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评价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纪检监察干部与党的其他干部一样,应以共产主义道德指导、调整自己的行为,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决定了纪检监察干部既是思想政治工作者,又是执纪者、监督者。作为执纪者和监督者,首先要做到廉洁奉公,不贪赃枉法,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一身正气。自觉把自己置于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过好“权力关”、“金钱关”;经得住清苦、顶得住歪理、抗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管得住小节;自省、自警、自励,慎微、慎欲、慎独。从而保持思想道德的纯洁,为广大干部群众树立遵纪守法的模范形象。
  4、心理素质。
  查办案件,是一项艰难而复杂的工作,面对的都是天天见面的同事、朋友。社会关系千丝万缕,因此,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具备超常人的心理素质,要时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按照十六大的要求,不断提高科学论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敢于挑战传统,冲破人情关、友情关,提高执法执纪办案的能力。坚持执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牢记“两个务必”,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以求真务实的努力精神做好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工作。
  二、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中应具备的能力
  执纪办案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要善于分析和判断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查办案件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严格依纪依法办事,不断提高执纪办案水平。
  1、调查取证能力。在纪检监察工作中,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就是对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是获取证据的基本手段,是查明违纪违法的主要途径。一些违纪违法者总是千方百计地隐匿证据,制造假象,提供伪证,以逃避和对抗调查。纪检监察干部应掌握调查艺术和技巧,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全面的了解,在细微之处找到违纪违法的痕迹,采取适当的方法收集证据,进而查清违纪违法事实。
  2、分析判断能力。分析能力是指把一件事物、一种现象分成较简单的组成部分,从而找出这些部分的本质属性和彼此之间的关系的能力。判断能力是指肯定或否定某种事物的存在,或指明它是否具有某种属性的能力。纪检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只有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才能对大量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和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科学处理,在复杂的情况中找出主要问题,把握主动权。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能够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以及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去分析处理实际问题。
  3、归纳综合能力。归纳综合能力是归纳能力和综合能力的合称。归纳能力是指由一系列的事实概括出一般原理的能力。综合能力是把分析过的对象或现象的各个部分、各种属性联合成一个统一整体的能力。归纳综合是纪检监察干部通过收集到的一系列证据,概括出被调查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主要手段。归纳综合的目的是查明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4、组织协调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是指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配合得当的能力。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还必须充分调动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积极性。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工作中,追究违纪者的责任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矛盾比较突出,干扰比较多。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有很强的协调能力。办案工作中的协调能力主要体现在:善于运用各种调查方式方法收集证据;善于做好各类证人、受侵害人思想工作,使之实事求是地提供真实情况;善于解决调查中的各种矛盾,协调各种关系,为查明违纪违法事实排除干扰和障碍。要善于沟通左右、协调内外、联系上下,整合各种资源,形成整体合力,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5、综合思维能力。所谓思维,是指人脑对客观事物本质属性或规律的一种间接、概括的反映。综合思维能力是指在表象、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认识活动的能力。综合思维能力主要包括敏锐的观察力、良好的记忆力、丰富的想象力和集中的注意力。
  
注释:
1、浅析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2007年3月28日 石狮检察 林志忠
2、新时期纪检监察干部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浙江省委党校图书馆 2010年4月26日 赵炳
3、纪检干部在办案重中应具备的素质 两全其美网校城 201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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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名单

(1964年12月20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谷 牧
副主任委员
  王绍鏊   薛暮桥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西林   王芸生   王绍鏊   王崇伦   邓宝珊
  宁 武   乐松生   刘靖基   许广平   许崇清
  协饶顿珠  华罗庚   李范五   李明灏   杨海波
  吴 晗   邱 及   张天民   陈此生   陈绍宽
  茅以升   林默涵   周纯全   周叔弢   周明山
  施惠珍   胡子昂   钱正英   康世恩   韩 光
  潘震亚   薛暮桥

注:1964年12月29日预算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互推王绍鏊、薛暮桥为副主任委员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9]100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 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八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见附件1、2、3),及时按程序上报。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编制报表。
  第十条 补助年度终了后,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见附件4、5、6)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油料消耗情况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省(区、市)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补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补助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确定。交通运输部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全国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上年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按照分品种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区、市)财政。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逐级下拨资金。基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基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