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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真是汉奸,教授也无权殴打/于伏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3:39:19  浏览:94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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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真是汉奸,教授也无权殴打



于伏海



刚才看到一个标题《支持韩德强:汉奸就该打!》,看到这种标题,不用看内容就会知道里边要说什么。



本人不想评论这样的文章,只谈以下几点:



第一,即使骂毛泽东的老先生真是汉奸,韩德强也无权殴打。

韩德强是什么身份?充其量只是个教师而已,别说是教师了,就是警察,法律也不允许他们打人的。别人说的话如果触犯了法律,韩德强只有举报或者投诉的权利,比如向司法机关报案,但他绝对没有打人的权利,打人就是犯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中国的法律没有任何一条规定“骂”国家领导人是犯法的,包括骂已经死去的国家领导人。

有的人拿出宪法来论证骂毛泽东是违法行为,请问宪法里面哪一条有这种违反人权的规定?宪法的序言只是用简短的几句话说毛泽东干了哪些事情,从这些句子里无法推理出“禁止批评毛泽东”或者“禁止‘骂’毛泽东”的结论来。

恰恰相反的是,宪法第35条清楚地确立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这种权利的体现之一是,人们有权对历史人物和公众人物进行批评甚至是责骂。毛泽东身前是中国最高领导人,人们有权利批评国家领导人,有权利责骂国家领导人,尽管当年谁批评毛泽东谁就会被打死或者判刑,当年,判决批评毛泽东的人死刑或者重刑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现在,毛泽东已经作古,成为一个历史人物,对历史人物,官方可以有官方的立场,除官方之外,每个人都有权利对历史人物作出自己的评价,这也是言论自由的体现,人们有权完全否定一个历史人物,也有权完全肯定一个历史人物,别人对这种否定或者肯定只能提出异议,但是绝对不能因为观点不同而出手打人。

有的人又说毛泽东也跟别人一样有普通人的一面,即使他已经去世,那作为死者也是有名誉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已经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此观点,我想说的是, 并不是所有的死者都予以权护,对于已经逝世的公众人物,一般不受这个规则的保护,特别是死者既是国家前领导人又是公众人物时,为了实现人们的言论自由权利,对这些死者的批评甚至是责骂,不能被认定为侵犯了这些死者的名誉权。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特别佩服毛泽东的后人,到目前为止,我没有看到过毛泽东的任何后人起诉或者控告过批评毛泽东的公众,因为本案中那位老先生的言辞果真的侵犯了毛泽东作为一个死者的名誉,那有权利采取法律手段的也只有毛的近亲属,别人可以随意评说,但是无权起诉,打人就更是违法或者犯罪的行为。



第三,有的人会说,既然“骂”毛泽东没有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那毛泽东的尸体还在,“骂”毛泽东,就触犯了中国刑法规定的侮辱尸体罪。

果真是这样吗?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案中,老先生只是认为毛泽东不值得人们这么崇拜,并没有对毛泽东尸体通过暴露、猥亵、毁损等方式予以侮辱,所以,老先生的行为也没有触犯侮辱尸体罪。

即便老先生的行为真的触犯了侮辱尸体罪,那韩德强仍然不能殴打老先生,韩德强顶多只有权把老先生扭送到司法机关,让司法机关作出认定,如果韩德强打人了,韩德强就违法或者犯罪了。

谈到侮辱尸体罪,到底谁在侮辱毛泽东的尸体?根据刑法,把毛泽东的尸体放在纪念堂里暴露在光天化日下,算是对毛泽东尸体的最大侮辱了,希望韩德强对此发出呼吁,让贵组织早日把你们的圣人入土为安为好。



第四,老先生“骂”毛泽东没有违法,但韩德强打老先生一定违法了而且证据确凿-现场的视听资料和韩德强自己的承认都可以证明。我国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对此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韩德强违反了宪法第38条,侵犯了老先生的人格尊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被殴打的老先生已经六十岁以上,那公安机关可以给予韩德强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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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日报转来读者全德林所提有关程序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日报转来读者全德林所提有关程序问题的复函

194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日报社会服务部:
一、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的判决,可以上诉。其手续:在原则上要提出书状,经由原审机关将该书状连同卷宗转送上级法院。如当事人不愿这样做而将上诉书状直接投到上级法院去,也有上诉的效力。但是,上级法院仅收到上诉书状而没有原审卷宗,还是不能进行审判,要等候调卷往返。在时间上反不如将书状提经原审机关转送来得快。
二、判决所根据的材料如其事实有出入或对被告所提的反证没有置理,这都是可以上诉的理由。应该在法院送达判决后上诉期间内,用书状提出这些理由,向上级法院要求纠正原判的偏差。不过上诉理由是不是正确要由法院就一切具体情况去审酌,不能凭被告主观的见解而认其上诉为有理由。
三、旧的成文法已废止,新的成文法正在拟定。对于某一罪行的刑期长短,虽然还没有成文法的规定,但是现阶段之刑事判决必须要依具体情况并根据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颁布之纲领、法律、条例、命令、决议及新民主主义之政策以审判罪行之有无,并裁量刑期之长短,应加重或应减轻,都应该在量刑的时候照顾到。所以,对于具体案件之判罪量刑,都很审慎,并不因其为初审或复判而有所区别。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第六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有权颁布大赦令的。但是这种职权在什么时候行使,则非任何机关或任何人员所能推测的。
五、山东地区内之诉讼案件,如经过该地区内之省级法院判决,仍有不服其管辖上诉之最高机关即为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公司年检重新登记注册工作程序

国家工商局


全国性公司年检重新登记注册工作程序
国家工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公司撤销、合并的意见》和国发[1989]11号、工商企字[1989]第32号文件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施行细则的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
记注册的公司(含企业),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审批撤、并、留方案后,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年检重新登记注册或注销登记。具体要求和工作程序如下:
一、保留的公司(含因合并而保留的公司)的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
(一)提交的文件文件名称 提供单位 说明清整办批件 清理整顿公司 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 或办公室批文均可。主管部门 公司主管部门 一个部门提交一份即可。整改方案资信证明和 财政部或财政部 按财政部(89)财法字第财务挂钩脱 认定的财务管理 009号、第012号、第014钩证明 部门 号文办理。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或 按工商
企字(1989)第87号文
审计事务所 办理,已纳入预算管理的可不
提交。公司兼有行政 国务院 无行政职能的不提交此件。职能批件无干部兼职和 人事主管部门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提退(离)休干 交。有兼职的提交国务院批部任职证明 件。从业人员证明 主管部门或人事 编制、实有人数、专业人员资
主管部门 格证明。营业执照及 公司 所有证照(含副本)一并交证书 齐,丢失应予说明并登报声明
作废。近期纳税交款 税务部门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八九年度年检 公司 88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公司提报告书(一式 交。三份)开业登记表 公司 89年1月1日至8月17日以前(一式三份) 注册的公司提交。资金平衡表 此表可提交公司内部使用的表或资产负
债表 公司 格,89年1月1日后注册的公
司可不提交。主要领导干部公司 只填公司及业务部门负责人。表法定代表人签公司字表行业归口部门 行业归口管理 此件或由行业归口管理部门重批件 部门 新出具或由行业归口管理部门
对原批件认可。行业归口管理
部门与主管部门是同一部门
的,此件可由主管部门批文代
替。专项、专营批 专项、专营的 许可证或批件,此件或由专件 审批部门 项、专营审批部门重新出具,
或由专项、专营审批部门对原
批件认可。经营范围的商 公司 商业、外贸、物资公司提交。品目录违法结案证明 查处机关 由国务院“三查办”或有关查
处机关提供。联系人登记表 公司(一式二份)章程 公司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
九条的规定审核。
改变隶属关系的公司,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原主管部门和新主管部门批件及交接协议(或文件)。
因合并而保留的公司,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被合并的公司债权债务处理文件及移交文件。
(二)程序
1.受理:受理人员对公司提交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表格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填写收文单,签署受理意见并转交给审查人员。
2.审查:审查人员对已受理的公司所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审查意见。
审查的原则是:
(1)公司名称:只要不相同、近似以及严重不符合有关名称管理规定的,应维持不变。公司要求改变其名称的,按变更登记办理。有外文名称的应在章程中注明。外文名称应与该公司的中文名称相一致。
(2)注册资金:注册资金应与实有资金相符。实有资金数额属于全民所有制的,按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定;属于集体所有制的、联营的,按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验证结果核定。注册资金与实有资金不符的,应予变更。注册资金减少的,应在变更时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和经营
方式。资金不得重复注册。
(3)经营范围:严格按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文件执行,主营与兼营应分开,主营要反映行业特点,原则上不应跨行业经营。商业批发、物资供销、金融、外贸公司经营范围从严掌握,金融公司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专业外贸公司不得从事内贸业务,物资供销公司不得从
事非物资供销业务。经营范围按《经营范围规范用语》核定。


原经营范围涉及行业归口管理或专项、专营规定的,应经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或专项、专营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或认可。过去没有办手续的,应补办,补办不了的,变更其经营范围。新增范围涉及归口管理或专项、专营规定的,应提交相应文件,并办理变更登记。
(4)经营方式:经营方式要与经营范围相对应,主次分明,用语规范,批发从严掌握。
(5)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隶属或投资关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经理)担任,并由章程做出规定。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公司,按国办发[1989]24号文执行。
(6)住所和经营场所:自有场地应提交其产权证明,租用场地应提交其租用协议和产权证明,租用涉外宾馆的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7)章程:公司章程应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细则的规定,章程有变动的,应进行修订,报主管部门审批。
3.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后,按规定收取年检、登记费,并发布公司重新登记公告。
二、保留公司的变更登记
经批准保留的公司,如原登记事项有变更的,还应在年检、重新登记注册时,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范围是:名称、住所和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分支机构等。变更登记除应填报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外,还应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
应批件。变更事项 提交文件名称 说明
名称 主管部门批件 涉及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应提
交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批件。住所和 产权证复印件 自有房屋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经营场所 租用协议 无产权证,属军产的由上级房
有关部门批件 管部门出具证明,其他的由地
方房管部门出具证明。租用房
屋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租用
协议和产权方的产权证复印
件。在京租用涉外饭店的,还
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北京市
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审批。法定代表人 任免、聘任或批 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有关文
准文件 件,并说明新任法定代表人是
新任法定代表人 否兼有行政职务。免职文件包
履历表 括新任法定代表人免去行政职
居民身份证复印 务的文件和原任法定代表人免
件 职文件。注册资金 资信证明或验资 资信证明由财政部门或其认定
报告 的财务管理部门出具,验资报
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
所出具。经营范围 主管部门批件 新增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涉及经营方式 行业归口管理 行业归口管理或专项、专营规
部门批件 定的,应提交相应批件。
专项、专营审批
部门批件分支机构 主管部门批件 属撤销的,按撤销分支机构处
分支机构营业 理。属合并撤销或改变隶属关
执照复印件 系的,提交交接协议。
(盖章)
清整办批件
变更登记应与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一并办理。变更登记核准后应提交原执照(含副本),其中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原公章。
三、撤销的公司(含因合并而撤销的公司)的注销登记
(一)确定撤销的公司,由清整办或有关部门发布撤销公告。公司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清算,成立清算组织,收缴公司文件、帐册、证照、公章,对已签合同负责保证继续执行或妥善处理,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财产的处理。待清算工作结束或制定出清理债权债务的方案后,到原登记
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资不抵债,宣告破产的,按破产程序执行。
(二)注销登记提交的文件、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件;
4.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文件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因合并而撤销的公司应与合并后保留的公司同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包括合并的公司对被合并的公司的债权债务接收的文件;
7.撤销前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公司,还应提交查处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8.营业执照、执照副本、营业证书和公章;
9.撤销公司设有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撤销后其分支构机撤、并、转方案和相应的批准文件。
(三)程序
参照保留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程序执行。
(四)注销登记核准后,通知其开户银行和有关部门,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四、全国性公司(企业)分支机构
(一)全国性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的认定
分支机构是指直属于上级公司(企业)的经营单位,即全资子公司(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和其他形式的企业。
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分支机构的注册资金应由其直属的上级公司(企业)全额出资;
2.分支机构的人、财、物应由其直属的上级公司(企业)负责管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由其直属的上级公司(企业)任命或聘任;
3.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应与其直属的上级公司(企业)的经济性质相一致;
4.分支机构的章程应由其上级公司(企业)审查同意;
5.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由其直属的上级公司(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发给《营业执照》。
(二)提交的文件、材料
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在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时,除按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应根据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撤、并、留方案,提交有关文件。
1.确定保留的分支机构(含因合并而保留和改变隶属关系的分支机构)
(1)清整办批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信证明;
(4)88年6月30日前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分支机构,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由上级公司提交情况说明并附上原报的批件;
(5)88年7月1日后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分支机构,一律按新设分支机构程序办理,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6)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未在地方登记的分支机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7)属于改变隶属关系的分支机构,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文件外,还应提交交接协议书,并办理变更登记。
(8)属于因合并而保留的分支机构,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关交接文件。
2.确定撤销的分支机构(含因合并而撤销的分支机构)
(1)属于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并在地方登记的分支机构应提交清整办批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在上级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由上级公司负责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按有关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属于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分支机构,应提交清整办批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由上级公司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在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属于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未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分支机构,应提交清整办批件,上级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4)属于因合并而撤销的分支机构,除分别按上述情况提交文件,办理手续外,不同主管部门分支机构的合并还应提交合并双方上级公司的交接协议和各自主管部门的批件,合并双方属于同一上级公司的,由其上级公司出具债权债务处理文件和主管部门的批件。
3.对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并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清整办撤、并、留方案中未包括的分支机构,视为撤销,由其上级公司按注销登记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三)程序
1.初审:审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备,表格是否按规定填写,签署初审意见并根据不同情况转入复审或转入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程序。
2.复审:审查是否符合分支机构条件,对保留的分支机构核定名称。
3.核转:按批准的撤、并、留意见,分别核转到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相应手续。
(四)凡不符合分支机构条件的,如地方公司冠用全国性公司名称的,与地方公司联营的或向地方公司投资入股的,均应按地方公司、联营公司或股份制公司,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分级登记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审核登记手续。上述公司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的,由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予以纠正,并通知原登记机关按地方公司要求办理有关审核登记手续。凡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的,由原登记机关予以纠正,并办理有关审核登记手续。
(五)分支机构的登记发照机关应对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不予登记或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后按规定将回执寄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司,并发布重新登记公告或注销登记公告。
五、已决定撤、并、留的公司,应在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重新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199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