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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放宽计划生育政策照样可以解决人口老龄化/独钓寒江雪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12:28  浏览:81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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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放宽计划生育政策照样可以解决人口老龄化

独钓寒江雪


  最近几年,对我国目前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调整的呼声越来越高,有些地方早在几年前就已经放松了对二胎的管制,更有甚至,据说在我们老家还有一些乡村干部为了收取社会抚养费而主动游说村民生二胎。

  主张为生育二胎开绿灯者认为,中国即将步入老龄化社会,届时一对年轻夫妇可能要同时赡养4个甚至更多的老人,生活压力之大可想而知。而且,一个国家的老龄人口越多,该国的经济增长动力越弱,经济增长一旦停滞,一系列社会问题也会接踵而至。为延缓或解决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放宽计划生育政策刻不容缓。

  应当说,上述思路是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典型思路,也是群体性思维方式下的当然选择。然而,群体性思维方式下得到的答案大多数时候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比如,日本是不搞计划生育的,但日本照样是深陷人口老龄化的泥潭而不能自拔。因此,如果我们放开计划生育二胎政策,结果可能是到2040年中国人口达到20亿,人口老龄化问题仍然是阴魂不散。
 
  何为人口老龄化?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如果我们按照生命的自然规律对老龄化问题进行一次全新的审视和分析,我们会发现,也许上述对人口老龄化的定义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中医圣典《黄帝内经》认为,人类的天赋寿命是两个甲子120岁,人活到120岁叫尽其天年;人活一个甲子60岁叫寿,而人在60岁之前就死掉的都属于夭折,是很不幸的死法(这与我们通常理解的只有婴儿在还没满月前死掉那才叫夭折有很大不同);人活80岁叫中寿,活到百岁才叫长寿。虽然人的天赋寿命是120岁,但是现实社会中由于自然界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以及大多数人自身的纵欲和饮食、作息规律的不科学,绝大多数人都不能尽其天年,能活到中寿就算不错了。记得我上初中时,教科书上讲,解放前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只有35岁(当然我对此略有怀疑),解放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稳定和经济不断发展,国民的平均寿命大幅提升至现在的71岁,翻了一倍还多。显而易见,只要未来不发生大规模的战争和瘟疫,人类的平均寿命还将会随着物质文化生活的丰富和医疗水平的发展而不断缓慢增长,直到有一天达到或接近人类的天赋寿命——120岁。而在这方面走得比较靠前的当属日本,据日本共同社报道, 2008年日本人的平均寿命女性为86.05岁,男性为79.29岁,均连续第3年刷新历史最高纪录,而2005年日本女性的平均寿命还只是85.52岁,男性还是78.56岁。可见,日本人平均寿命已超越中寿,正大步流星地朝长寿迈进。

  事实上,从生命的本质来讲,人类对“老人”的界定标准只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观念,主要受当时当地人口平均寿命的影响。“人口老龄化问题”是上世纪80年代被提出的。1980年,世界人口平均寿命是61岁,其中发达国家为72岁,发展中国家为57岁;1985年,世界人口平均寿命提高到62岁,其中发达国家为73岁,发展中国家为58岁。因此,当时专家将60岁作为“老人”的界定标准是符合当时大多数国家的国情的。而未来的发展趋势是,人类的平均寿命将不断提高直至达到120岁,而截止目前,人类对“老人”的概念和认识却并没有相应地变化,这种反差就决定着老龄化社会的必然到来。因此,要彻底消灭老龄化问题,相对于放开生二胎政策,提高人口出生率之外,更为明智、更符合中国国情,同时也更为有效的办法恐怕应当是跳出群体性思维的怪圈,颠覆对“老人”的传统认识,根据国民的平均寿命与时俱进地界定“老人”的认定标准。假如某国有1000万人口,其中60岁以上120万人,65岁以上80万人,70岁以上40万人,则根据老龄化的传统界定标准,该国已步入老龄社会。但是,假如该国将劳动者的退休年龄由60岁提高至65岁,那么该国的劳动人口就猛增了40万人,非劳动人口就猛减了40万人。这时还能认为这个国家仍处于老龄化社会吗?

  笔者认为,任何人都有安享晚年的权利,但安享晚年的时间不宜过长,否则就会破坏一个社会财富分配体系的公平性。笔者认为,安享晚年的时间以男性10年,女性15年为宜(因为女性的平均寿命比男性长)。因此一个国家的“老人”的界定标准应当是该国国民的平均寿命减去10,并据此相应地调整退休年龄。比如,日本人的平均寿命女性为86.05岁,男性为79.29岁,相应的退休年龄应为女性71岁,男性69岁。另外,劳动者退休年龄应当定期调整,但不宜调整得太频繁,以每10年调整一次为宜。

  有人会质疑笔者观点,让年过花甲的人继续工作,是不是太不人道了?我的回答是:1、我们看一些战争题材的电影时经常看到这样的场景,一些士兵架着受重伤的士兵步履蹒跚地走在羊肠小道上,场面甚是感人,其实那些搀扶者又何尝没有伤,只不过他们受的伤稍微轻一些罢了。未来的社会是一个人均寿命不断增长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比较明智的做法就是让那些不太老的人去养活那些更老的人。2、如果一个国家国民的平均寿命能达到80岁,那么我相信这个国家60岁至70岁之间的老人大多数都是健康的,健康的人都是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就应当为社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贡献。3、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从事体力劳动的人会越来越少,从事脑力劳动的人会越来越多,劳动能力和工作能力与劳动者年龄的关联度会越来越小;4、未来我们可以为60岁以上的高龄劳动者设置更富人性化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比如安排他们从事脑力劳动或低强度的体力劳动,对他们实行六小时工作制和每周四天工作制,使他们在工作中体验人生的乐趣,在工作中养老;如果让有劳动能力的人整天呆在家里无所事事,时间长了反而会弊出病来。5、我们可以实行更富有弹性的退休政策:一是根据与年龄的关联度对不同的工作岗位设置有区别的退休年龄;二是充分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者可申请提前退休,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发挥余热且身体条件允许的,可以推迟退休。

  重新界定老人的认定标准,调整退休政策,延长退休年龄,而非放宽计划生育政策,才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治本之策和明智之举。两会召开在即,计划生育政策调整问题势必又将成为热议的焦点,奉劝那些主张放宽计划生育政策的代表、委员们好好想想:中国三十年的高速发展史同时也是三十年的资源开采史、资源破坏史和资源贱卖史,祖国母亲的宝贵资源已在这短短三十年中消耗过半,中国的人口数量已经达到祖国母亲所能承受的极限,哪里还有更多的资源和土地去供养那些因计划生育政策放宽而产生的大量富余人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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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处理存单纠纷有关问题的函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处理存单纠纷有关问题的函
建设银行



针对近几年存单案件和纠纷增多的问题,总行有关部门和有关分行对如何解决违法违规开出存单引发的纠纷进行了专题研究,明确了解决存单纠纷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努力减少资金风险和损失;二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维护建设银行的合法权益和社
会声誉;三是依法行事,客观分析,妥善处理;四是严肃处理内部有关责任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近期以来,各行都注意把主要精力放在向用资人追收资金、保全资产上,并取得了较好成效。最近,一些行来函来电向总行请示存单兑付中的具体帐务处理和资金等问题,现明确答复如下

1.关于帐务处理问题。对债权能够落实的,应取得债务人确认债务的法律依据,将债权列入“逾期贷款”帐户核算,对债权尚不能落实的,可列入“其他应收款——涉案资金”帐户核算。对已付的存单款项,各行要抓紧落实与之相对应的债权,确定还款计划,加强追索工作。
2.关于资金问题。各行要灵活调度资金,解决存单兑付的资金需求。自身确实无力安排的,可随时向总行申请临时借款,总行将及时安排。今年总行几次调低临时借款利率,一般已低于存单利率,因此各行应积极合理地做好存单兑付工作。
总行要求,各行在处理存单问题时,一定要分清责任,对责任确实在我行而需要兑付的才能给予兑付。兑付时要在遵循上述四条原则的基础上,先兑付个人、后兑付单位存单,并要依照有关规定,将原定的高息扣除,完善有关手续,避免产生新的纠纷。



1997年11月11日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8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2010年3月26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0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修订

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维护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在户外场所、空间,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形、充气物、条幅等载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

工商、规划、建设、园林、环保、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位置,明确户外广告体量、造型、色彩等要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机动车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影响人民生活的;

  (五)损害市容市貌、城市绿化、园林绿化设施,影响绿化正常养护、绿化设施维修的;

  (六)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影响相邻建(构)筑物通风采光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安全的;

  (七)利用危险房屋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八)利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九)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相关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权证明材料;利用非公共场地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置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材料,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材料;  

  (四)户外广告设置场地的现状图,户外广告正立面设计图、彩色效果图、夜景效果图及其电子文档;

  (五)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和技术安全保证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以及公共建(构)筑物等设置除条幅、充气物以外的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

  户外广告设置权投标人、竞买人不足三人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受让人和出让金额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及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设置权所得收入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置的书面决定。对设置条幅、充气物等户外广告的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决定应当载明有效期。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年。

  设置人需要延续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

  第十五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内容实施设置行为,不得擅自变更批准内容;确需变更的,设置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部门规定的安装期限内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超过期限未完成设置又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自行失效。



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转让。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转让后三日内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文件、转让协议、双方身份证明共同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涉及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的,设置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须进行安全检测的,设置人应当将检测报告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广告画面、图案、文字、灯光有污损、残缺、严重褪色或者显示不全的,设置人应当及时进行维护、更新。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多发期,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测。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内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进行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和城市建设需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并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户外广告或者设施。

  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设置权的有关费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剩余设置期限占有效期限的比例退回设置人;对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一)擅自设置条幅、充气物等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其他类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按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设置期满后未按时拆除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广告版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设置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变更设置地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规定,转让设置权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可以对转让人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办的,吊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五)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户外广告未保持整洁、完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和报送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进行安全检测,报送检测报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进行安全检测和报送检测报告的,吊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拆除;

  (七)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未进行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拆除。

  第二十三条 对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或者责令限期拆除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间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检测单位有责任的,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辖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