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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问责与监督的思考/钟伟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26:04  浏览:8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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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督与问责的思考

钟伟苗


  从近几年不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后掀起了对官员问责之风,引起了一片叫好声。但后来人们发现官员问责也存在“躲猫猫”现象,如:临汾市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可过了不久就复出并长期担任该县县长助理一职;贵州瓮安原县委书记王勤,因“6•28瓮安事件” 被撤职,也是过了不久,就被悄悄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一职;因派警察进京拘传记者而被撤职的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原县委书记张志国,也在处理后不久,出任沈(阳)铁(岭)城际轨道(轻轨)交通工程办公室副总指挥;安徽阜阳因劣质奶粉引发的“大头娃娃事件”中,被问责的众官员早就纷纷复出;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原临汾市尧都区副区长段春霞,又重新当上了尧都区区长助理……类似这样的问责“躲猫猫”事件肯定远不止上述几例。法制日报曾发表一片文章《官员问责制不应成为一场秀》。
  与此不同的是,有的地方对开会打瞌睡的干部竟也当场宣布免职。
  以上说明我们不是没有问责,而是问责行为本身的不规范,情绪化问责的问题较突出。全国政协委员李汉宇指出:问责要法制化、制度化,不能情绪化。但现实是媒体一曝光、民意一沸腾,问责就来劲,否则就不管不问;上级一重视领导一批示,问责就严肃。这种看来头,看领导眼色行事的就是情绪化表现。而且被问责后的官员复出也很随意。同时我们对问责落实情况的监督还严重缺位。
  2009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希望力克情绪化问责和带病复出,预示着问责制驶入法制化轨道:由权力问责到制度问责;由事故问责到行为问责;由运动式问责到经常性问责。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如果监督体系不完备,不管是什么样的好制度,也可能难以取得好的效果。
朱元璋是明朝的开国皇帝,讨过饭,当过和尚,在社会底层饱受凌辱和苦难,深知官员腐败对民众造成的伤害。为此,他坐上皇位后就竭力遏制腐败,制订了非常严厉的惩治腐败法律,但发现腐败者仍是前“腐”后继。经过多年的摸索,朱元璋总结出了“新官堕落定律”:没想到刚刚提拔任用的时候,这些人既忠诚又坚持原则,可是让他当官当久了,全都又奸又贪。我们有理由相信,无论是前段时间广东省省部级高官腐败窜案,还是最近披露的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特大受贿案均表明,这些腐败高官当初的豪言壮语不一定是作秀;上任之初可能亦是雄心万丈,想要干一翻事业,留下青白在人间的。可为什么还是跌倒在严重腐败的前车之鉴上?这正是“新官堕落定律”在作祟。朱元璋也讲立法和执法,但还是在腐败面前吃了败仗,原因是没有形成一个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科学的监督体系,于是造成了发生腐败的可能性极大而有了腐败受到惩处的可能性极小的局面,以至于让官员们敢于铤而走险,冒死步入腐败行列。
  我们目前的监督体系也不能说已经完备,以上案例就是证明。监督工作确实还存在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难、同级监督太软、违纪监督太迟的状况。主要表现为:
  一是权力与责任不匹配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不少官员享有很大的个人权力,却很少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北京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曾说:“像我这样的行政官员,权力这么大,自由度这么大,没有高度的觉悟,不是不折不扣地按党说的做,给自己留块自留地也很容易,这样就种下了祸根。”正是由于他努力地耕耘自己的 “自留地”,在8年的时间里,就受收贿赂1670万余元,而且这些贿款近90%与土地审批和房产项目有关。又如,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卖官案,据说是新中国迄今为止最大的卖官案。马德利用担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副市长、绥化地区行署专员、绥化地区地委书记、绥化市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包扶企业、提拔使用干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17人贿赂,合计人民币603万余元。按理说,无论是土地审批、出让还是干部提拔使用都是有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的,但为什么在贪权贪财的一把手面前会形同虚设呢?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监督体系不健全、监督不到位,官员权力与责任严重不匹配。
  西方对中国的一个经典攻击是: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其实这个判断只涉及到权力与利益这一个方面的关系,没有涉及到权力与责任这另一个方面的关系。若对应地套过来说,就是:权力规定责任,绝对权力规定绝对责任。关键是责、权、利三者的匹配。
  二是权力与利益难脱钩。在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与民争利现象还比较突出。在行使行政决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权力过程中谋取私利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三是科学的监督体系远未建立。我们有名目繁多的监督形式:有党内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人民政协监督和社会监督等,但效果并不理想。正象有人在评论人大开展个案监督工作时有这样的担心:“目前人大在并没有把现有监督方式激活、用足的情况下,又去创造新的监督方式,这就好比一个管道被堵塞,我们不去疏通它,而是又去铺设一个,再堵塞,就再铺设。如果我们采用这样一种思路处理问题,就等于永无解药。”其实这种担心并非多余。实践证明,我们明目繁多的监督形式在效果上还不如近年兴起的网络监督好。如南京抽天价烟的周久耕、广东猥亵门中的林嘉祥、云南的“躲猫猫”事件、温州官员超低价购买多余安置房事件及最近杭州的胡斌交通肇事案都体现了网络监督公开化程度高、监督力度大、效果好的特点。网络监督之所以有效是因为我们传统的媒体经常对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又敏感的问题失语。郑州市规划局原副局长逯军质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的一句“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虽然大错特错,但很值得我们反思。 党报党刊(包括电视、电台)是党的喉舌,但如果宣传报道的基本格调老是只围着领导转,报喜不报忧,那么替老百姓说话与替代表党的领导的意思说话当然是会不一样的了。说明我们的传统媒体确实存在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的问题。
由于传统媒体的监督职责履行缺位,其他监督渠道又不很顺畅的情况下,对官员的腐败惩治也好,对官员的问责也罢,很多老百姓对于效果还是持怀疑态度的。可能由于我们长期以来在思维定位方面过于迷信杀一儆百的作用,是到了值得反思的时候了。其实在100个贪官中如果只有一人被捉,就算杀了头,对于其他官员的威慑力还是很小的。如果在100个贪官中有99人被捉,即使每人只判几年,那刑罚的威慑力还是很巨大的。因此,对官员的腐败惩处还是问责,其威慑力主要不是在于惩处或问责本身的严厉性,而是在于其普适性。
  网络监督是民间自发形成的监督形式,在当前具有很大的优势,对官员的行为举止、责任追求等具有很大的监督作用。但其实它也是一把双刃剑,关键问题是其真实性很难核实。因此,网络媒体的监督可能具有先天的缺陷。目前的传统媒体绝大部门是官方媒体,宣传报道实行严格的官方审查制度,虽是十分必要的,但如果审查的结果是报喜不报忧或监督往往是上对下的监督,那么传统媒体在监督上还是难有大的作为的。如果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紧密合作,那其监督作用可能是不允低估的。
  不管采用什么样的监督方式,只要形成全面的、互相的监督工作格局,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客观的监督工作指导原则,那么就一定会有好的监督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监督者本身也需要接受监督。问责制的理论基础正在于对权力的不信任。若领导干部人人都是道德完人,那么权力乱作为或权力不作为也就不会发生了。既然权力被滥用是现实的存在,因此,要真正实现“有责必究”,需引入司法权和公民权来监督制度的执行,“以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
  因此,科学监督体系的建设至关重要。只有上下左右互为依存、互相制约的环形监督体系才算得上是科学的监督体系。只有在科学监督体系背景下的官员问责制才会让党满意、让人民满意。
  一个好的制度可能让坏人变好,反之,一个不好的制度可能让好人变坏。如果我们不从源头上健全预防腐败制度体系,不建立健全科学的监督体系,那么“前腐后继”式的腐败窝窜案还会不断地发生。因此,我们在认真学习贯彻上述《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同时,要更加重视科学监督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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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自治区新型工业化进程,引导产业积聚,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规〔2009〕35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以工业园区(开发区)为主要载体,主导产业突出,特色鲜明,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规模居全区乃至全国领先地位,在产业结构升级、“两化融合”、技术改造、自主创新、军民结合、节能减排、效率效益、安全生产、品牌建设、人力资源利用等方面,走在全区乃至全国前列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示范基地范围包括: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依法设立的各类工业开发区(园区),以及国家、自治区重点规划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等产业集聚区。

  第四条 创建示范基地要按照统筹规划的原则,积极创建,有序推进。

                  第二章 创建示范基地基本条件

  第五条 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产业积聚区要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等。

  第六条 创建工作目标明确。产业集聚区有完善可行的创建工作方案,科学合理的产业发展规划。申报名称须符合分类规范,反映积聚区主导产业特色。

  第七条 产业集约化程度高。主体园区内主导产业突出,骨干企业辐射能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规模和技术水平居全区乃至全国同行业前列。主体园区工业建筑容积率一般应大于06,单位用地规模的平均投资强度按照区域必须达到20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销售收入)2000万元/公顷以上,园区内全部企业销售收入总额130亿元/年以上,年上缴税收2亿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全区乃至全国同行业前列。

  第八条 产业延伸能力较强。产业积聚区主导产业延伸加工链条较长,深加工产品产值占比逐年增加,初级加工产品逐年减少。

  第九条 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主体园区积极开展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工作,近2年引进对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重要带动作用的区外项目4个以上。

  第十条 资源得到综合利用。积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工作。主体园区完成或超额完成自治区或盟市下达的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主体园区单位产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处于全区乃至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工业“三废”排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全部达到自治区或行业标准。主体园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清洁生产水平,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达到100%。

  主体园区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并通过了审查,园区建设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审查要点》要求。主体园区水源、热源、污水处理管网、中水管网、渣厂、气源等环保基础设施完善。主体园区环境监测体系及环境管理机构健全。

  主体园区内规模以上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合格率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能源计量数据能够实时采集,实现网络化管理。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主体园区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1家(含)以上主导产业方面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机构,或2家(含)以上主导产业方面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机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居区内或国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有保证。主体园区内骨干企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先进,普遍采用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国内或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家、自治区知名产品、商标。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有保障。基地设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达到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或行业标准,近三年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四条 “两化”融合水平较高。主体园区信息化基础设施比较完备,规模以上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水平,达到区内领先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充分利用。产业积聚区所在地有健全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较完善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设有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遵守《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劳动关系和谐。


  第十六条 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产业集聚区内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

  第十七条 政府支持创建工作。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在发展规划、技术进步、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产业集聚区的支持力度,产业集聚区政府管理机构或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设立一定规模(每年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及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创建申请。创建示范基地单位向所在盟市提出申请,相关盟市审查后,报请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

  申请材料包括申报材料和附件材料。

  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申报材料和附件材料均须提供3份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文件,其中申报材料须提供原件,附件材料可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示范基地申请单位所在盟市的上报文件;《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产业积聚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各类土地用途比例(并附图);创建示范基地的工作方案;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和盟市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原件);示范基地主体园区规划环评执行情况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

  第二十条 附件材料。主导产业在区内、国内同行业中地位的说明材料;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机构批复文件;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机构重要、重大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所拥有的国家、自治区知名品牌或著名商标证明材料;有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达标考核方面的证明材料;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育机构设立的说明或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一条 审核。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布与授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提出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内容·所在地)”称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集中公布和授牌一次。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创建自治区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申报国家示范基地。具体包括,监测自治区示范基地运行情况,跟踪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方案实施情况,以及执行产业发展规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等。对创建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等的示范基地,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在已授牌的自治区示范基地中选择业绩优秀基地,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国家示范基地,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和管理国家示范基地。

  各盟市负责组织本地区创建自治区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配合自治区做好创建自治区示范基地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示范基地要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通过所在盟市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规划布局、项目建设及资金安排等方面,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并将其纳入运行监测体系。对创建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示范基地,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进行1次复核,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示范基地要撤消称号并摘牌。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等,撤消其称号并摘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8〕6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在城镇就学的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暂无缴费能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及其退休人员。

  第二章 参保登记、缴费及变更
  第三条 城镇居民以家庭(个人)为单位参保缴费,持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6周岁以下提供户口簿)、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籍所属的乡、镇、街道办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第四条 学生由学校在每年9月1日至30日携办学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学校所在地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学校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和《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同时提供电子表格),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第五条 暂无缴费能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及其退休人员,需以企业为单位提供人员花名册、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职工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等资料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六条 特殊人员需另外提供以下资料:
  (一)低保对象(含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制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复印件或有关证明;
  (二)重度残疾人员执行省财政、省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的界定标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相关等级证明;
  (三)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困难居民执行省民政会同省财政、省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制定的界定标准,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四)暂无缴费能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及其退休人员提供经贸部门出具的困难企业认定证明。
  第七条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办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在审核《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后核定缴费标准,开具缴费单,参保人员持缴费单办理缴费手续。
  第八条 参保的城镇居民、困难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一次性足额缴纳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按学年(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一次性足额缴纳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见下表)

  第十条 城镇居民参保后出现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重新参保的人员,从缴费之月起实行6个月待遇等待期。
  第十一条 参保居民和学生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参保居民和学生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或死亡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中止,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账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住院标准的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急救医疗费。
  门诊大病是指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精神分裂症、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高血压病(合并有心、脑、肾损害)、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甲亢(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不齐、心脏扩大、心力衰竭)、血友病、帕金森综合症等病症。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设立住院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按最高医院类别支付)和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度累计为4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由个人自付。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下列表中所列比例报销。
  医院级别执行卫生部门认定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指99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专科医院认定标准可适当放宽。
  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困难居民、重度残疾的各类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重度残疾的少年儿童、重度残疾的18周岁以下居民起付标准减半。
  第十五条 为鼓励连续缴费参保,从连续参保的第二年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每年相应提高2个百分点,提高比例最高为10个百分点。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必须使用CT、核磁共振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或因抢救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药品产生的医疗费用先自付20%,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困难居民、重度残疾的各类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重度残疾的少年儿童、重度残疾的18周岁以下居民个人先自付10%,然后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报销。
  异地就医执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自付比例增加10%。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患门诊大病需在门诊检查治疗的,持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检验(查)报告单和副主任医师以上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到所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批准后只能在确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院类别按比例支付待遇,报销时不设起付线。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实行定点就医和双向转诊管理制度。参保人员原则上首先在定点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或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急诊抢救除外)就医,符合住院标准的由医生开具住院证,持《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或就诊医院指定的机构)办理住院手续,预交自付费用(金额根据医院等级和人员类别合理确定)后入院治疗,住院期间《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由医院保管。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因技术设备条件所限,必须将参保人员转往上级医院治疗的,遵循先市内后市外、逐级、双向转诊的原则。转往市外上级医院的必须有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转院证明,填报《六盘水市社会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审批后(危重病人可先转,但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手续)方可转院,原则上转西南地区上级医院。
  第二十条 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必须填报《六盘水市社会保险异地就医审批表》,在居住地选定两家医疗机构,发生疾病后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入院后3日内(可电话申报)向所属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住院登记手续,不按时申报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参保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须在12月25日前结清。
  第二十二条 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等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有效发票、疾病证明、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医院等级证明到所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除上述资料外,转诊转院须提供《六盘水市社会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异地居住须提供《六盘水市社会保险异地就医审批表》,急诊就医须提供医院急诊证明。

  第五章 基金的筹集和医疗费用结算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家庭(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资金和利息收入构成。
  第二十四条 除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外,市县两级财政应补助的资金,市级承担55%,县级承担45%。资金的划拨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启动初期,财政根据实际参保人数和结算需要,预拨启动周转金,保证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正常结算。
  第二十五条 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县级不设立。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5日前将财政补助资金和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市级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月末划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终结后个人负担部分的医药费用由个人与医院结算,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院记帐,按月与所属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二十七条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次月用款计划,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医疗费用划拨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辖区各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用。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市内跨县区就医发生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到属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支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资金划拨时予以平衡。

  第六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一)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章的拟定和宣传,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监督、检查。
  (二)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办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2.负责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服务协议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集中管理;
  2.负责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及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4.负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文本)的制定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监管;
  5.负责业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
  6.负责全市《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的统一制作。
  (四)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核定、征缴管理;
  2.负责《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的发放;
  3.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用审核结算;
  4.负责监督指导乡、镇、街道办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办理医疗保险业务和资料复核;
  5.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签订、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6.负责业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
  (五)乡、镇、街道办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主要职责:
  1.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答咨询、参保登记和征缴;
  2.负责业务报表的编制、报送,参保人员花名册和信息采集等。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负责政府补助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拨付,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划入基金专户;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学生参保登记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困难居民的认定;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员身份认定;
  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和提供城镇居民基础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职责:
  (一)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业务,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
  (三)负责建立参保居民的就医档案、医疗费使用情况的登记汇总、医疗服务信息和报表的报送;
  (四)承办有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受理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举报,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支付的医疗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参保资格和城镇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将《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或IC卡转借他人就医的;
  (三)伪造涂改处方和医药票据,造成基金损失的;
  (四)有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支付的医疗费用,视情节轻重取消定点资格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相关规定的;
  (二)拒绝收治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或拒绝参保人员使用《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的;
  (三)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不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的;
  (四)不坚持因病施治的;
  (五)挂床、虚拟、冒名住院等违规行为,串换诊疗项目和药品套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使用自费药品、高额耗材等需本人自付的项目时,没有事先书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亲属同意的;
  (七)不按规定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违反价格规定乱收费的;
  (八)出具虚假证明、票据,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九)其他违反服务协议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办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学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已支付的社会保险基金,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篡改参保人员信息,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的;
  (二)在审核、支付医疗保险费时,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贪污、挪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待遇结算不服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新取得我市城镇户籍2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按《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