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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协执法—监狱不能承受之重/张晶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2:42:15  浏览:9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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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协执法—监狱不能承受之重

张晶


法治国的框架里,刑事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而监狱是“最后防线”的最后屏障的理念,几乎成为人们的共识。监狱执法不公,抑或妥协执法,意味社会公平防线的全面崩溃,人们有理由追问:妥协执法,法治何在?法治不存,秩序何在?秩序不存,公平何在?
公平不存,法治何在?这不是绕口令,也不是文字游戏,而是人们对法治的真切的呐喊与呼吁!因此,我们有理由得出这样“耸人听闻”的结论:妥协执法的恶果就是破坏法治,就是阻碍法治国建设的进程。不过,我们一味责怪监狱机关执法不公是有失公平的。
因为,监狱机关妥协执法的现象难以根除,除了监狱机关管理不力、执法不严、极少数干警素质不高的原因外;“有关部门”、“某些单位”的“有关领导”是难辞其咎的。一个“有头面”的罪犯(关系犯)被投送到一个监狱服刑时,监狱长就成为了重点“公关”的对象。监狱不是空中楼阁,监狱总是在具体的存在,监狱工作处处“受制于人”,监狱长也要食人间烟火,这种状况的客观存在,多少令“人微言轻”的监狱机关无法招架。因此,监狱长“妥协”了。尽管这种理由摆不上桌面,尽管这多少有些为监狱长推托责任的嫌疑,但这是客观事实。这里,我们似乎不应该停留在争论监狱机关存在的妥协执法现象是谁的责任,而是应从法治的角度去深刻揭示监狱妥协执法的危害。
监狱机关,是我国法律实施的重要部门。监狱工作有多重要,清末的修律大臣沈家本曾经有过一段经典的论述:
“监狱与立法司法鼎峙而三,纵有完备之法与明允之法官,无适当之监狱,以执行刑罚,则迁善感化,犹托空言。”
再言:“监狱尤为内政外交最要之举。”
又言:“ 其监狱之实况,可测其国程度之文野。”[前修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沈家本奏请实行改良监狱折(光绪三十三年四月是一日。)]
在沈家本稍后的京师高等检察厅厅长徐谦,他在参加完“第8次万国监狱会”后,写的《报告折》中,也有类似的表述:
监狱制度与刑法审判二者有密切之关系,监狱不良则行刑之机关未完善,而立法与执法之精神均不能见诸作用。无论法律若何美备,裁判若何公平,而刑罚宣告以后悉归于无效。[徐谦等回京报告折(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这是中国历史上较早论述监狱制度在立法执法中蕴涵公平精神的论述。其实,政府设立监狱的意义也大概在此。监狱作为社会管理的工具,监狱刑罚执行出现了问题,法律再好,判决再公平,都失去了意义,仅仅是一种形式外壳而已。
然而,长期以来,监狱中的不公正执法现象未能有效制止。至少在民国期间,监狱学学者林纪东就关注“妥协行刑”的现象,他认为,这“使行刑全无意义,破坏刑事司法的根本精神。”
其实,不公正执法不仅对法治是一种破坏,即使对监狱自身工作的冲击也是致命的。监狱对“关系犯”的“照顾”,意味着破坏正常的管理规范。
这里仅以减刑、假释为例。减刑、假释对罪犯的影响最大,是罪犯在服刑期间最关心、最高层次的需要。减刑、假释的公正、公平运用,能引起罪犯普遍关注,对法律的权威能起到强化、示范作用,从而成为每个积极改造的罪犯可以预期(期待)的目标,而不断地强化、激励罪犯的持续积极改造的心理和行为,不断强化罪犯的法律信仰。从更广的范围看,可以促使和推进监狱形成一个的积极向上的改造氛围,形成一种良好的态势,促进监管安全稳定,并反过来为罪犯积极改造提供条件保证,使改造手段发挥事半功倍的作用。反之,积极改造的罪犯得不到相应减刑、假释,而那些“关系犯”以及靠“钱刑交易”的罪犯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减刑、假释,仅从改造层面上来说,可造成全部改造手段的失灵,因为纵然监狱干警在理论上说得天花乱坠,而现实的反差是执法上的不公正、不公平,又怎能令罪犯心服口服呢?又怎能使在罪犯心灵深处建立法律权威与公平的通道呢?
不少罪犯对“关系犯”受到照顾而愤愤不平:我们辛辛苦苦在改造,他们可以完全凭“关系”得到照顾,我们改造还有什么意义呢?而对“关系犯”来说,即使受到照顾,也还显得并不满足,他们认为还应该再够“意思”。由此可以看出,“照顾”严重破坏了法治的公平价值:正经改造的罪犯,对公正提出质疑;受到的照顾的“关系犯”,对公平视若儿戏,他们认为,自己是付出了“代价”的。对“关系犯”的照顾,使刑罚执行的定制遭到破坏,使更多的罪犯(甚至包括“关系犯”)在头脑中建立了“有钱能使鬼推磨,无钱当鬼把磨推”的认识基础,对公平、公正执法的消磨与侵蚀是致命的。罪犯有了这样的感受与体验,试图再让他们相信法律,几乎是不可能的;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就显得多余而毫无意义。在这样的境况中,必然会使罪犯失去对法律的信任,失去对干警的信任。这样,监狱机关对罪犯的改造,任凭监狱干警如何辛苦、奉献以至于牺牲,在罪犯的眼中不过是虚伪的表演、真实的面具而已。可见,一次不公正的执法足以摧毁千百次的说教。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表明,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并进而形成“法律至上”的信仰与理念取决于在具体生活中对法律权威的现实感受和对法律职业人员(监狱警察可以认为是一种法律职业)公正执法的现实体验。人们可以想象:妥协执法这种状况,对罪犯改造,对社会法治的建立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因为人们对法律的权威产生怀疑,对法律信任、认同开始动摇。而法律信仰的确立是人们树立“法律至上”理念、崇尚法律的基础,是法治国家建立的基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不存在,法治国则是无从建立的。何况,在我们一个长期受封建思想影响的国家,公民对法律信仰本来就缺乏牢固的根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我们再有意或无意的损害本来就脆弱的法治基础,则监狱机关不仅无法担当起建设法治国的历史重任,而且监狱工作、监狱机关会严重拖累法治国建设的进程。
妥协执法,监狱不能承受之重。
监狱机关公正执法形象的确立,最重要的是监狱警察公正执法,用自己良好的作为去捍卫法律的尊严;要坚决纠正对各类“关系犯”的关照,有效抵制“有关部门”、“某些单位”的“个别领导”对公正执法的干扰,切实发挥监狱机关在法治国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当然,我们也有充分理由相信和期待,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确立,监狱机关的执法干扰将会不断减少,监狱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环境会不断改善,尽管,道路是曲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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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4]47号
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适应市场化运作的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确保施工安全,节约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对政府投资工程的有效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和工程项目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 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简称"建管中心")代表市政府行使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公路和水利工程项目除外)的建设单位业主职能,行使城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代业主职能(主要负责工程准备、投资实施、竣工决算阶段的工作)。

  第四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地下管网等;城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文教体卫、科学研究、社会福利、公检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的各类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等,以及由政府投资后无偿借给驻江部队使用的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推行工程项目联审制。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工程项目资金统一由"建管中心"管理,工程项目资金不论是属于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还是属于工程项目使用单位自筹资金,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到位,禁止资金不落实的工程项目开工建设。

  第九条 工程项目使用单位是指江门市市直党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由"建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城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由"建管中心"指导、督促及协同工程项目使用单位完成城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项目确定阶段工作,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估、用地许可、方案设计、地质勘察、初步设计、项目概算、征地、拆迁、补偿以及相关文件的编制和报批等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建筑建设工程项目确定阶段工作完成后,由工程项目使用单位将第十一条所涉及的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申报的有关批复文件及资料,在实施招投标前15个工作日前,移交"建管中心"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以及建设施工。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建筑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属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在工程招投标实施前15个工作日,由工程项目使用单位将有关工程资金批复文件提交"建管中心"进行工作衔接。

  资金运作按照重点工程的资金运作模式进行,在银行设立项目专户由项目法人、项目主管部门、"市建管中心"、市财政局共同监管,每项资金拨付由以上单位复核审批,项目专户由"市建管中心"建立,项目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负责。

  在工程招投标实施前10个工作日,将工程资金划入项目专户。工程资金到位后,工程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十四条 进入"建管中心"管理的工程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从工程项目总投资中提取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建管中心"核实,上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定案。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后,属财政安排资金有节余款的,"建管中心"于每年年末一次结清返还财政;工程项目建设属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有节余款的,"建管中心"在工程决算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使用单位。

第三章 竣工移交

  第十七条 纳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建管中心"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管中心"移交给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养护和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管中心"移交给工程项目使用单位使用和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约束监督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交由"建管中心"管理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依法规定应招投标而不招投标,以及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招投标手续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转移、挪用、挤占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资金的,以及不按规定支付工程资金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管中心"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及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卫生部


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1978年12月2日,卫生部

前言
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根据卫生工作的四大方针、平战结和的原则和精简节约的精神,制定《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此组织编制原则适用于城市综合医院、医学院校的综合性附属医院和县医院。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此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医院的具体编制。定编后,超编的要精简;对于缺额,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人员来源和经费增加之可能,逐年补充。专科医院和独立门诊的编制,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此组织编制原则另行制定。

一、基本任务
医院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政治统帅,以医疗为中心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和承担地方、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组织医疗队下农村;进行中西医药科学研究和培养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工作;对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在担负上述基本任务的同时,要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并担当一定的诊疗技术指导和解决疑难病症的任务。

二、机构设置
医院实行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行政体制应按照减少层次、精干有力、发挥效能的原则,实行两级制。业务科室的设置,应按照医院的规模、实际需要和医学发展情况确定。
五百床位的医院机构设置可参照表一。
注:(1)在院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院长负责全院的业务和行政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别负责人事、医疗、护理、门诊和总务工作。
(2)三百至五百床位的医院设院办公室,人事、医务、总务科,护理部;三百床位以下的医院设院办公室,医务、总务科(组),人事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
(3)院办公室是院长的办事机构,主任可由一名副院长兼任,配秘书、干事。人事、医务、总务科(组),护理部,门诊部都设正、副主任,正主任可由一名副院长兼任。不设护理部的医院设总护士长。
(4)党委(总支、支部)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宣传、群众团体、统战、武装和保卫等项工作。
(5)临床、医技各科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设正、副主任,正、副护士长。
(6)为加强肿瘤和职业病的防治研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在指定的医院设肿瘤和职业病科。

三、病床的分配比例
综合医院病床的分配,应根据床位总数、当地医疗需要、各科技术力量和仪器装备、专科重点建设以及本地区有无专科医院等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一般综合医院病床分配可参照表二。
|--营 养 室
|--供 应 室
|--预防保健科
|--病 理 科
|--药 械 科
|--检 验 科--血 库
|--放 射 科
|--理 疗 科
院 |--同位素科
长 |--内 科
----------------------|--外 科--手术室
副| | ||--妇 产 科
院| | ||--小 儿 科
长| | ||--麻 醉 科
院 | ||--中 医 科
办 | ||--传 染 科
公 | ||--结 核 科 |--急 诊 室
室 | ||--皮 肤 科 |--注 射 室
| ||--眼 科 |--换 药 室
| ||--耳鼻喉科 |--治 疗 室
| ||--口 腔 科 |--挂 号 室
| |--收 款 室
||--门诊部……| |--计划生育指导室
||--护理部……|----------------|
| | |--门诊临床医技各科
| |
|--医务科……| |--图书室
|--人事科……|----------------|--病案室
|--总务科……| |--统计室
表二 综合医院病床分配比例
--------------------------------------------------------------------------------------------------------
| 适用范围 |计算基数|内 |外 |妇 |小 |传 |结|中|眼|耳 鼻| 口 | 皮 | |
| (床) |(床) | | | 产 | 儿 | 染 |核|医| | | 腔 | 肤 |分科数 |
| | | 科 |科 | 科 | 科 | 科 |科|科|科|喉科 | 科 | 科 | |
|--------------|--------|----|----|----|----|----|--|--|------------------|------|--------|
|80—150 |100 |30|30|10|10|10| |5| 5 | | 7 |
|151—251|200 | | | | | | | | | | |
|--------------|--------|----|----|----|----|----|--|--|------------------|------|--------|
|251—350|300 |30|25|10|10|5 |2|5|5| 5 |1.5|1.5| 11 |
|351—451|400 | | | | | | | | | | | | |
|--------------|--------|----|----|----|----|----|--|--|--|------|------|------|--------|
|451以上 |500 |30|25|15|10| 3 |3|5|3|2.5|1.5| 2 | 11 |
--------------------------------------------------------------------------------------------------------
注:(1)床位较少的医院,可将业务相近的科室合并。
(2)妇产科的床位包括妇科、产科、计划生育等床位;婴儿床单独计算。
(3)大、中城市设有多个综合医院的,可按专科重点技术建设规划的要求,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适当调整各医院病床分配的比例。

四、人员编制
综合医院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根据各医院的规模和担负的任务,分为三类:300床位以下的按1∶1.30—1.40计算;300—500床位的按1∶1.40—1.50计算;500床位以上的按1∶1.60—1.70计算。
各类人员的比例: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占总编的28—30%,其中行政管理人员占总编的8—10%;卫生技术人员占总编的70—72%,在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师、中医师占25%,护理人员占50%,药剂人员占8%,检验人员占4.6%,放射人员占4.4%,其它卫技人员占8%。
具体编制可参照表三。表三 综合医院编制表
------------------------------------------------------------------------------------------
| 适 用 |计算 |病床与 | | | 其 中 | |
| 范 围 |基数 |工作人 |工作人员|卫生技术|-------------------------------------|行政工勤|
| (床) |(床) |员之比 | | | 医师 |护理 |药剂 |检验 |放射 |其它卫|人员数 |
| | | |总 数| 人员数 |中医师|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生技术| |
| | | | | | | | | | | 人员 | |
|--------|-----|--------|--------|--------|------|-----|-----|-----|-----|------|--------|
| 80-150 | 100 |1:1.30 |130-140 | 91-98 |23-24 |46-49| 7-8 | 4-5 | 4 | 7-8 | 39-42 |
| | |-1.40 | | | | | | | | | |
|--------|-----|--------|--------|--------|------|-----|-----|-----|-----|------|--------|
|151-250 | 200 |1:1.30 |260-280 |182-196 |45-49 |91-97|15-16| 8-9 |8-9 | 15-16| 78-84 |
| | |-1.40 | | | | | | | | | |
|--------|-----|--------|--------|--------|------|-----|-----|-----|-----|------|--------|
|251-350 | 300 |1:1.40 |420-450 |298-320 |74-80 |149- |24-26| 14 |13-14|24-26 |122-130 |
| | |-1.50 | | | | 160 | | | | | |
|--------|-----|--------|--------|--------|------|-----|-----|-----|-----|------|--------|
|351-450 | 400 |1:1.40 |560-600 |403-432 |101- |201- |32-35| 19 |18-19|32-35 |157-168 |
| | |-1.50 | | | 108 | 216 | | | | | |
|--------|-----|--------|--------|--------|------|-----|-----|-----|-----|------|--------|
|451以上 | 500 |1:1.60 |800-850 |576-612 |144- |288- |46-49|27-28|25-27|46-4-9 |224-238|
| | |-1.70 | | | 153 | 306 | | | | | |
------------------------------------------------------------------------------------------
注:(1)综合医院病床数与门诊量之比按1∶3计算,不符合1∶3时,按每增减门诊100人次,增减5—7人。
(2)医师、中医师名额内包括医士。放射医师包括在放射人员内;理疗医师、病理医师、营养医师、麻醉医师包括在其它卫生技术人员内。
(3)护理人员内包括助产士名额。
(4)病产假预备额已计入总编数内。
(5)病床较少的医院,由于相近科室可以合并,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兼任。
(6)综合医院承担的医药科研和教学任务所需要的人员,已于总编数内增5—7%;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另增12—15%。
(7)新仪器、新设备。如心电、脑电、超声、各种窥镜、同位素、激光等工作人员按3—5%配备,已计入总编数内,包括在其它卫生技术人员中。
(8)担当院外任务,如组织医疗队下农村、下厂矿、下基层、出国医疗以及外出体检、会诊、抢救等临时医疗任务所抽调的脱产人员,按10%配备,已计在总编数内。


(9)县医院编制比例与城市医院采用同一标准,是考虑到县医院在帮助公社卫生院提高业务,培训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和赤脚医生等方面任务较重,需要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加强,以便在今后十年左右使其成为全县医、教、研的技术指导中心。

五、工作量及人员配备
(一)医师和护理人员的工作量
1.每名门诊医师每小时门诊工作量:
------------------------------------------------------------
| |各|外|皮|妇|眼|耳|传|结|内|小|中|口|
|科 别|科| |肤|产| |鼻|染|核| |儿|医|腔|
| |平| | | | |喉| | | | | | |
| |均|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
|--------|--|------|------------------|----------|--|
|门诊人次|5| 7 | 6 | 5 |3|
------------------------------------------------------------


注:(1)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每名门诊医师每小时门诊工作量各科平均为4名。
(2)每名门诊医师每小时工作量,外科包括门诊小手术在内;眼、耳鼻喉科包括内眼检查、验光和门诊小手术在内。
(3)以上工作量是对一般门诊的要求,遇有疑难、重症和复杂的检查,不受此限。
2.每名住院医师和护理人员担当病床工作量:
----------------------------------------------------------------
| |每名住院医师| 每名护理人员担当病床数 |
| 科 别 |担当病床数 |----------------------------------|
| | | 日班 | 小夜班 | 大夜班 |
|----------|------------|----------|----------|----------|
|内、外科 | | | | |
|----------| | | | |
| 妇产科 |15—20 |12—14|18—22|34—36|
|----------| | | | |
| 结核科 | | | | |
|----------|------------|----------|----------|----------|
| 传染科 |10—15 | | | |
|----------|------------| | | |
|眼、耳鼻 | | | | |
|喉、口腔科| | | | |
|----------|15—20 |14—16|24—26|38—42|
| 皮肤科 | | | | |
|----------| | | | |
| 中医科 | | | | |
|----------|------------|----------|----------|----------|
| 小儿科 |10—15 | 8—10 |14—16|24—26|
----------------------------------------------------------------


注:(1)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每名住院医师担当病床工作量各科平均为8—12床。
(2)设神经内科、神经外科、胸内科、胸外科、骨科和烧伤病房的住院医师和护理人员应适当增加,可在本科人员中调配。
(二)临床科室负责人的配备
1.科主任:25床以上的科设科主任,超过40床可增设副主任。门诊任务较多的科,病床虽少于25床亦可设科主任。门诊及病床任务均较少的科,可由其它有关科的科主任兼任。
2.主治医师:25床以上的科设主治医师。病床虽少于25床,而门诊任务较多的科亦可设主治医师。主治医师与住院医师按1∶3—4配备;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按1∶2—3配备。
3.科护士长:各科设护士长(助产士长),病床多时可设副职。
(三)护理人员和助产士的配备
1.护理人员包括护士和护理员。护士和护理员之比以3∶1为宜。
2.病房护理人员担当工作量不包括发药及治疗工作在内,发药及治疗工作每40—50床设护士3—4人。
3.门诊护理人员与门诊医师之比为1∶2。
4.住院处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2∶100。
5.急诊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5∶100。
6.婴儿室护理人员与婴儿病床之比为1∶3—6。
7.注射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2—1.4∶100。
8.供应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2—2.5∶100。
9.设有观察床的护理人员与观察床之比为1∶2—3。
10.手术室护理人员与手术台之比为2—3∶1。
11.助产士与妇产科病床之比为1∶8—10。
12.病房、门诊、住院处、急诊室、观察室、婴儿室、注射室、手术室、供应室等单位,每6名护理人员(助产士)增加替班1名。
(四)医技人员的配备
1.检验人员:检验师与病床之比为1∶100—120,其它检验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30—40。血库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20—150。
2.药剂人员:药剂师与病床之比为1∶80—100,其它药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5—18,中药炮制、制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60—80。
3.放射人员:放射医师与病床之比为1∶50—60,技术人员与机器台数之比为1.3—1.5∶1。
4.理疗人员:理疗医师与病床之比为1∶100—150,其它理疗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50—100。
5.营养人员:营养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00—130。
6.病理人员:病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00—130。
7.麻醉人员:麻醉人员与手术台之比为1—1.5∶1。
8.口腔科技术员: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数内进行调配。
(五)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配备
1.书记、院长:100—200床的医院,设2—3
人。
300—400床的医院,设3—5
人。
500床以上的医院,设4—6
人。
2.其它行政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根据医院科室设置和实际需要确定。
3.病人厨工:按每人担当25—30床计算。
4.配餐员:按每人担当40—50床计算。
5.病房卫生员:按每人担当20—25床计算。
6.洗衣工:按每人担当25—40床计算。
7.其他工勤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工勤人员编制内调配。
(六)医院的附属机构(如托儿所、幼儿园、药厂农场等),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另计编制。

附件:关于修订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的说明
1956年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联合发布试行的《医院、门诊部组织编制原则(草案)》,对于发展人民医疗卫生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医院,保护人民健康,为工农业生产服务,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20多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医学科学的进步,特别是毛主席、周总理先后发出:“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和“扩大预防,以医院为中心指导地方和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的指示以后,各级医院所承担的实际任务和机构设置,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许多医院的职工人数大大超过了编制。《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就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考虑到当前的实际情况和今后建设现代化医院的需要重新修订的。现将重要之点说明如下:
一、十几年来,由于基层医疗机构逐步健全,常见病、多发病一般在基层医疗机构可以解决,因此到县以上医院就诊的病人大多数是危重疑难病人。据调查住院重病人所占比例,县医院由10%上升到60%左右;省、地级医院由40%上升到70%左右。对病人的诊断治疗手段也比过去复杂多了,已由一般的物理诊断,发展到应用原子、电子、光学、声学以及窥镜、导管等检查;在治疗方面,已由一般药物和手术治疗,发展到复杂的化学、免疫、放射、激光、体外循环、心脏监护、脏器移植以及中西医结合治疗。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的工作量比过去增加了一倍以上。另外还增设和加强了一些科室,如护理部、预防保健科、传染科、中医病房、计划生育指导室等。因此,在这次修订编制中,不但总人数有所增加,而且把业务技术人员的比例,由过去的60—70%提高到70—72%。
二、1956年编制规定一般综合医院没有科研、教学的编制,实际上各级综合医院都承担了繁重的生产实习及医务人员的进修任务,都有自己的研究课题,有的还承担了国家交给的研究项目。综合医院已成为我国医药科研和教学的基地。这次修订时综合医院增加了5—7%的科研教学编制;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另增加了12—15%。
三、十几年来,综合医院的院外工作任务越来越多,如组织医疗队下乡、下厂、下基层、支边、援外医疗,外出体检、会诊、抢救等占用了大量人力。而在一九五六年的编制中没有把院外任务所需要的人员列入编制,这是很不合理的。这次修订时按10%配备。这样就可以解决由于院外任务重,影响院内医疗工作的状况。
四、一九五六年的编制是,医院床位越多,医院总人数的比例越小。实际执行的结果是,医院床位越多,人员比例越大。这是因为规模越大的医院,分科越细,占用的人力越多,现代医疗技术设备越多,诊断治疗耗费的人力时间更多;规模越大的医院,接收疑难危重病人越多,治疗工作更为复杂,科研和教学任务越重。这次修订时把这个比例完全倒了过来,即医院床位越多,工作人员的比例越大。
五、修订新的编制是为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发展医学科学技术,在调整人员时,必须贯彻“精兵简政”,挖掘潜力,提高工作效率的精神,超编的要精简,并为其它医院输送技术骨干;编制不满的从大学、中专毕业生中逐年分配,急需的护理员、卫生员、配餐员由劳动部门逐年予以适当补充。在职医务人员,由卫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统一调整。各级医院不准拉关系,走后门,安插人员,以保证质量。